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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优所得税理论视域下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作者:赵向萍 【 2010-10-8 22: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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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个人间的收入差距也迅速拉开,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也不断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公正与公平的思考,无论在学术界、理论界,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已经成为了人们所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生活水平 个人所得税 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91-01
      
      征收个人所得税无疑是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然而,实行怎样的所得税制度才能更好的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成为各国学者一直以来研究的重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1980年建立到现在,基本上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西方最优所得税理论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最优所得税理论
      (一)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内容
      判断一种税种(税制)是否优化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税收效率标准;另一个是税收公平标准。最优所得税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的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二)米尔利斯最优所得税理论
      米尔利斯模型又叫收入差距模型,这一模型用g()函数表示,因此是一种非线性的函数。用图形表示如下:(其中T表示纳税额,Y表示个人收入)
      这个模型得出的结论是:
      (1)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当在0到1之间;
      (2)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应该是0;
      (3)如果拥有最低收入的个人是按最有条件工作的,则它的边际税率也应该是0。
      米尔利斯税收理论说明了所得税税率与劳动供给之间的关系。假定劳动供给不受所得税影响,政府可以在保持一定的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将税收收入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收入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政府通过把收入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使低收入者的效用增加大于高收入者的效用减少,使社会的总效用增加,实现帕累托改进。通过这一理论可以得出应当对高收入者增加税收,对低收入者给予政府补助,因此,在劳动供给不受所得税影响的情况下,实现完全平等的最优边际税率应等于1。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所得税是影响劳动供给的。如果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是1,那么就会消减他们的积极性,他们将不再努力工作,因此,最优边际税率一定小于1,并且介于0到1之间。
      米尔利斯进一步提出:最高收入者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是0。给最高收入者设定一个y值,在低于y值之前边际税率随收入的增加而提高,超过y值之后,边际税率为0。这样就能提高高收入者的工作积极性,并可能给低收入者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带动低收入者富裕起来,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在此基础上,米尔利斯进一步提出了所谓“倒U型”优化所得税税率模式。
      二、最优所得税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过高的边际税率可能导致纳税者工作积极性降低,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降低,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对消费者来说,过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消费者减少消费,从而引起生产者减少生产,从而造成效率的降低,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最优税率结构应当近似于倒“U”型
      具体来说,对低收入者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并规定一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政府将会给予补助;对于中等收入者应该适当的征收较高的税;对于高收入者应该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设定一个标准值,低于此值的边际税率随收入增加而增加,高于此值的部分的边际税率为0,以此鼓励高收入者先富带动后富,努力实现社会的整体富裕。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第一,适当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从5%到45%,共有九级,这与国际上通行的低税率,少档次不符。要降低最高税率尤其是高收入者的税率,使他们能起到带动整个社会发展的作用,使社会效率达到最大化,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第二,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高收入者制定不同的y值,低于y值的部分,边际税率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高于y值的部分,边际税率为0,即对超出部分不征税。
      第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虽然可以从源头上进行征税,能有效防止漏税、避税等行为,但是,不能从整体上知道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从而不能很好的实现量能税收,不利于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第四,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免征制度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比如,个人的基本生活费,子女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家庭人均收入。只有综合考虑到上述各个方面,才能制定更为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
      
      参考文献:
      [1]岳树民.中国税收优化的理论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叶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现代商业.2008.
      [3]阿瑟·庇古.福利经济学(第四版).伦敦:克米兰出版社.1932.
      [4]杨克泉,吕立伟.企业可持续成长的财务视角及实证分析.财会通讯.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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