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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西方诚信伦理之比较分析

    作者:曹婷婷 宋 阳 颜 旭 【 2009-11-29 23:3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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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西方诚信伦理之共性
      
      尽管中西方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有所不同,但在诚信问题上双方都面临着许多无法回避的共同问题,从而形成了中西方诚信伦理的某些共通性,这种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中西方诚信伦理的基本内涵是相近的
      在我国,诚信概念经历了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但其基本内涵是比较固定的,即诚实无伪、恪守信用。从伦理意义上看,诚实就是要求人不欺人,言行一致;守信就是要求人们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严格践约。在西方,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尊重事实和信守诺言。美国经济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将诚信解释为:“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可见,诚信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在中西方的基本内涵是相近的,都包含尊重实际、诚实无欺、讲究信用等意思。
      (二)中西方都把诚信作为基础性的伦理规范,对诚信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我国,儒家经典《论语》中就有“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诚信之说。同时,墨家也强调“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也,无言而不行也。”可见,在我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中,十分重视诚信伦理问题,不仅将诚信伦理作为立身处世之道,而且视之为立国之基、兴业之宝。在西方,诚信伦理同样源远流长。对西方文化和道德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圣经》中的“摩西十诫”,将“不作伪证”等作为最重要的道德戒律。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本人就是因为不愿意撒谎而被处死,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捍卫诚信美德和社会正义。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更是把诚信伦理视为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前提,视诚信为生命,其诚信管理系统十分发达,一个诚信缺失的人将无法在社会中立足。
      
      二、中西方诚信伦理之差异
      
      众所周知,中西方诚信伦理体系都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必然有其相似的一面。但是,由于中西方所处的环境差异及受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方面的不同影响,也必然使得中西方的诚信伦理表现出更多的差异性:
      (一)中西方诚信伦理建立的基础不同
      我国诚信伦理形成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封建社会早期。这种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个交流极不发达的熟人社会,血缘的纽带、宗法的纽带再附之以不可交易但可继承的土地财产纽带,形成了以特权界定的垂直封闭生活系统。所以,自古以来,我国的诚信伦理思想都是建立在亲人、熟人和朋友信任基础上的,是在排除商业功利关系的血缘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建立在血缘亲情、朋友情义、社会人情和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道德精神。同时,我国传统的诚信伦理表现出鲜明的人伦身份等级色彩,宗法社会道德要求的传统诚信不可能超越身份等级的限制,不可能摆脱封建的礼义制约。而在西方,商业贸易发展较早,商品经济相对发达,契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和人际交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生活中。诚信就是建立在以相互承诺、相互信赖为内涵的契约伦理的基础之上的。契约关系中的“人”是具有平等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所以,西方诚信伦理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上的,其要旨是让所有利益主体在社会交往中都能公平地行使权利和义务,诚实守信地进行公平交易。可见,西方的诚信伦理更多反映的是社会权利与利益平等的道德要求。
      (二)中西方诚信伦理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社会由于受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的交往范围甚为狭窄,往往局限于“熟人”范围之内。所以从本质上说,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诚信伦理观自然也是建立在血缘和亲缘的基础上,一旦超出“熟人”的范畴,传统诚信伦理就难以发挥实质作用。这就显示出我国“熟人社会”中诚信模式和诚信伦理的局限性。而西方的诚信伦理观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具有普适性和开放性。与我国传统宗法社会等级分明不同,西方的诚信伦理观与基督教文化联系在一起,宗教中的上帝督促着人们信守承诺。在上帝这一诚信的最高裁判和守护者面前,人与人之间的等级鸿沟被淡化。所以,在西方,作为在契约社会中形成的诚信伦理观,它必然要求人们冲破血缘、地缘、人缘等“熟人社会”关系的束缚,使得任何个人、组织、国家之间建立平等且广泛的诚信伦理规则。
      (三)中西方诚信伦理所维系的机制不同
      我国诚信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道德诚信,而西方诚信更多体现为一种制度诚信。从维系机制上看,我国诚信伦理具有自律性。受宗法社会重德轻法文化特征的影响,我国传统诚信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不重视外在的制度规范,而强调源于内心力量的自我约束,它主要通过荣辱感、信念、良心等自律精神来控制和约束人的行为。违反诚信的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但是不会受到任何外在的惩罚和损失。即使在经济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一种道德的诚信,主要依靠个人良心和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契约和法制的保障。诚然,这种德性诚信伦理,在传统的“熟人社会”是有效的,但在现代社会里,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约束力却十分有限。而在西方社会,维系诚信伦理的力量首先是法律。伦理精神法制化的实践,通过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宣扬,最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并在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领域普遍推广,以至于在今天的西方社会,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仍旧是人们遵守诚信的有效外部制约机制。
      
      三、中西方诚信伦理差异之原因探讨
      
      中西方诚信伦理的差异,既有社会历史传统方面的根源,也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概括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历史传统差异
      1.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简单的物质交换不需要契约式诚信的规则约束。同时,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人际交往范围相对狭小,社会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观念就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人们为了友好相处和长期生存下去,不敢贸然违背诚信原则。而西方社会自古以来商品经济就很发达,这就使得契约诚信的萌发和发展具备了社会经济条件。“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就已成为普遍的商业和司法原则。其后,在西方社会市场经济不断扩大、发展过程中,契约诚信意识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也不断随之完善。
      2.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强调的是以封建君主利益为中心的所谓的整体利益。虽然封建君主们也标榜奉行儒家所倡导的“君子信而后劳其民”等诚信伦理观念,但专制皇权是不可能真正守信于民的。传统诚信伦理更多的是下对上、臣对君的绝对忠诚与守信,拥有无上权力的君主是不会通过制定诚信法律规范和信用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的。同时,我国自古以来强调的忠君爱国、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忽视个体生命价值等在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这也制约了契约诚信观的形成和发展。而西方则不同,其平等、分权观念影响久远。古希腊哲人极为重视和倡导的平等思想影响久远,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诚信有了一个观念平台。此外,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这种分权制衡也使得契约诚信观念和制度得以深化。
         (二)思想文化差异
      1.宗教信仰差异。如果不把儒家看做宗教的话,应该说中国人大多没有宗教信仰。在我国不管是佛教、道教还是较晚传入的伊斯兰教,其真正信奉者都是少数,这就导致了传统中国文化缺乏西方人的宗教体验,对世界的阴暗面和人性的缺陷似乎认识不足,对超越精神力量的虔诚追求不够,从而认为诚信伦理的制度性约束与人性本善的价值体系是根本冲突的。而在西方社会,宗教信仰却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主体,宗教观念渗透到人们的意识及日常生活之中。以宗教的绝对信仰精神来处理工作和生活事务,视职业为天职的伦理价值观使西方社会普遍以诚信伦理作为其行为准则,而职业本身就是目的的职业态度更为近代西方经济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道德能量。
      2.法治精神差异。我国长期以人治代替法治,因而法治文化先天不足。虽然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条令,但实际操作中却是“刑不上大夫”。法治观念中缺乏平等意识。而西方法治精神历史悠久,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民众就有较强的法治观念。苏格拉底就因为践行雅典的法律不愿逃跑而惨遭毒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均对法律有专门的论述。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原则,法律的作用更加重要,法治观念更为强化。这种法治精神对诚信观念的影响是深远而牢固的。
      
      四、结语
      
      从中西方诚信伦理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两者各有其优势和缺陷。我国诚信伦理观念的理想色彩相对浓厚,诚信本身所蕴涵的伦理道德意义居多,诚信范畴极少涉及利益成份。人们把诚信主要当作自身所追求的一种道德境界,更多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最高层次的伦理规范。这种诚信伦理观虽然能给人一种道德激励,从而实现行为主体的道德升华和人格提升,但它的明显缺陷在于:由于缺乏利益因素的制约,而显得虚而不实;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从而导致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难以实现普遍地贯彻,而显得苍白无力。相反西方文化中的诚信伦理观则更加强调其工具性价值,重点研究的是诚信与利益的关系,但同时也使其缺少了对诚信本身所蕴涵的价值理性的追求,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诚信本身显得过于工具化。由此而言,中西方诚信伦理体系恰好形成了一种优势互补的格局。当前,我国诚信伦理在众多领域表现出比较突出的问题,诸如行政诚信问题、学术诚信问题、会计诚信问题以及竞技诚信问题等等,因此这就对我国传统的诚信价值体系进行现代化转型提出迫切的要求。我国的诚信伦理体系既要保留其合理内涵,又要注入新的内容,应该积极汲取西方契约诚信的法治精神,实现中西方诚信文化的互动整合,建立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诚信伦理价值,从而构建我国整个社会的诚信伦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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