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下发后,不仅保留了原属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发生在监管场所的“四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而且还将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权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行使。侦查权的扩展、办案任务的加重,不仅给监所检察部门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围绕如何开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作了积极努力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困扰办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还不少,突出地表现在案源渠道不畅、线索来源甚少等问题。为尽快改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况,本文试对如何拓宽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源渠道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 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11-02
一、畅通信息渠道,增加案源数量
监管场所是重要的国家机器,具有相对较强的封闭性、政策性、法律性等特点,社会透明度、知信度相对较差,其刑罚、劳教执行、监管活动执法的公平、公正性,监管干警的廉洁性,被监管人员的处遇、生活、改造质量等状况,除监管机关自身和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以及检察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外,几乎处于无人知晓的状况。对于监管机关执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被监管人员不敢讲,监管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及其单位,甚至包括其纪检监察部门不愿讲,而派驻检察由于监督力度有限又难以发现的状况下,监所部门要取得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成效,尤应广开言路,畅通信息渠道。
1.坚持检务公开制度。一是在监管场所比较醒目的位置设立检务公开栏,使被监管人真正了解检察机关及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机构的性质、职责和任务,使其在被监管期间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知晓如何维权。二是发放致被监管人的公开信,详细解读监管机关的职权、职责范围及其法定的义务;被监管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随意扩大权利、少尽义务或者不尽义务都是违法甚至导致新的犯罪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他们确立认罪服管、遵规守纪的意识,增强其甄别监管干警履职责中的正确与错误、侵权违法甚至犯罪的能力,引导他们建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三是坚持对被监管人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遵守维权的程序和规则,摈弃以非对非,违规抗法的错误做法。四是有意识地向被监管人公布一些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使他们走出“检警一家、检警相卫”的认识误区。
2.坚持多形式多渠道的举报制度。为切实解决被监管人举报无路,告状无门的问题,在设置检察举报箱时,应考虑设置在便于被监管人投掷,脱离监管干警监控的位置,以防信息堵塞,确保投诉渠道顺畅;在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网址时,注重与各大报纸、新闻媒体、信息网站建立专项联系,这样,既发挥新闻媒体对监管场所执法的监督作用,更借助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中,采集违法犯罪线索。
3.坚持各种会见、谈话制度。一是坚持与监管民警的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交流,获取监管场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二是坚持派驻检察官约见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制度。被监管人在监管场所居于被监禁、被管束的弱势地位。他们对监管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不敢怒,更不敢言。但在其与亲朋好友的通信、会见中,往往会暴露一些所在监管场所监管执法中的问题和干警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派驻检察人员应审时度势,随机约见,以获取监管场所在执法中违法犯罪的点滴信息,拓展信息来源。三是坚持与被释放人员的联系制度。被监管人员释放后,不少被释放的人员对其原在的监管场所执法环境、执法状况和自身的处遇等有倾诉的愿望,也希望监管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查处,以求得心理、精神上的平衡。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借助被释人员的这种心理,鼓励他们向检察机关如实地反映原监管场所执法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检举揭发监管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收集案件信息。
二、理顺联系渠道,拓宽案源途径
由于监管执法的特殊性、复杂性、限制性,给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局限性和艰巨性。因此,监所检察部门要取得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效果,不仅需要发挥监所检察干警自身的智慧和积极性、主动性,还需要求得外部力量的配合与支持,以形成内外协作之势。
1.加强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监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政令规章在监管单位内部统一正确执行的职能部门,由于这些部门的同志生活、学习和工作都在监管单位,对监管民警的违法、渎职行为的情况了解较多。长期保持与监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互通执纪执法方面的信息,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从中获取职务犯罪线索。
2.加强与本院各部门的工作衔接。主要是要加强与本院职侦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控申部门的联系,从他们办理的案件中发现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处理,以免贻误侦查的时机和效果。
3.坚持信息交流与共享。各地区的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要经常性进行联系交流,了解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职务犯罪发案情况,以此相互借鉴获取线索来源的经验;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平台优势,实现案件线索资源的异地共享,拓展案源。
三、发掘监督渠道,找准案源重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以及设立派驻检察院等形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目前多数采用派驻检察方式进行监督。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利用好派驻检察监督的优势,拓展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源渠道。
1.认真做好检察巡视工作。巡视检察是监(下转第119页)(上接第111页)所检察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这项工作绝不能走过场,凡是深入“三大现场”都要进行认真巡视,做到一巡,二看,三问。一巡,就是要认真巡视“三大现场”的每一个角落,用敏锐的眼光去发现问题。二看,就是在巡视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察看,不但要对生活、劳动、学习场所进行察看,对监管民警的值班记录、被监管人员的就医记录、违规处罚记录、生产组长的日常工作记录等也要进行认真的察看。在巡视过程中,对未参加劳动的人员也要特别注意,一定要亲自察看他们的身体情况,查明未参加劳动的原因,从中发现监管违法行为或工作失职行为。三问,就是我们在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疑点一定要查清楚、问明白。尽可能询问除事务犯以外的其他人员,因为事务犯协助民警行使了一定的监管职权,一般与民警的关系都比较好,往往给我们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不真实。最好多找那些平时生产任务不能完成或有违规行为、表现较差等现象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询问,从他们那里往往能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
2.全面掌握基本情况。一是全面了解被监管人员在狱内的表现情况,重点掌握两类人,一类是立功受奖人员,另一类就是违规受罚人员。以便于日后审查监管单位对其呈报或拟报减刑、假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问题做重点核实。二是了解被监管人员日常考核情况。要定期查看和询问被监管人日常考核记分情况,是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是否存在打人情分的现象,便于我们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三是了解被监管人员的身体情况。在日常检察工作中,要注意了解被监管人的身体状况,特别是对经常生病或患有重病的人员,一要亲自查看他们的身体现状,二要去狱内医院查看他们的就医记录。在掌握这些基本情况之后,才能客观地评价监管单位对这些人员呈报或拟报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四是了解被监管人员的社会背景。重点掌握职务犯罪人员和社会背景复杂人员。这些被监管人员因为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渠道来与监管民警交往,以便使他们的朋友和亲属能在监管场所得到照顾,甚至在刑罚或劳教执行变更中做人情,进行权钱交易。掌握这些情况,我们就可以在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中进行重点监控,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3.仔细审查法律文书。对于拟报、呈报的刑罚变更执行和暂予监(所)外执行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监予监外执行的各种裁定书,一定要认真仔细地审查,对于那些减刑(期)幅度过大的,要进行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别要注意发现那些进行权钱交易,利益没有得到实现,出现不满情绪的现象,认真核查,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四、规范接转渠道,防止案源流失
由于监所部门的案件线索来有限,我们更应该保护好已收集到的案件线索。在获取相关线索后,我们应规范相应的案源接转处理机制,建立起必要的案件登记、管理、移送制度,防止案源流失和泄密。
1.珍惜每一份控告、举报、申诉的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筛选,绝不能轻易放弃,要对线索进行统一的管理,建立线索专人专管制度。对每一封控告、举报、申诉等信件都要作好登记,并要根据内容,按案件类别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准确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为成功地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方向。
2.认真审查每一个有价值的线索。上级院要对下级院的线索管理和初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有案不查,有线索不报的情况。对于认为没有价值的线索或暂查不实的线索,也不要轻易放弃,一定要管理好,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线索有可能转变为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