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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然赴死: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立场

    作者:李斯 【 2010-10-18 22:4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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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医疗器械和生命维持科技的运用及器官移植技术的进步,引发关于死亡定义及临床标准的争议。脑死亡与心肺功能丧失这两类标准都各有长短。包括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大多数文化都可接受天意或神意观念,视死亡为一条自然法则或必要之恶,因而鼓励人们泰然接受死亡,避免有机体功能不可逆转的终结后仍然以不自然科技手段维持生命。这一方面尊重生命质量,同时亦有利稀缺医疗资源的公平配置。
      [关键词]自然死亡;天意;生命质量;医疗资源
      [作者简介]李斯,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西方哲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0
      [中图分类号]B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04-0030-04
      
      一、医学科技给死亡带来新问题
      
      没有比死亡更让人觉得稀松平常又殊难理解了。人类及其他形式的有机体日日消殒,时时死亡。我们生活其中的这个宇宙里,与时间有关的一切皆见证这粗粝丑恶的事实:社会分解与变形。文化与种族衰亡消失,建筑物与传统一样崩溃解体,哪怕恒星也会变成白矮星或超新星残余。
      人之自然死亡,传统上定义为罹病或年老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死亡,相对于横死或因事故发生的死亡而言。最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针对死亡定义与标准的讨论日趋激烈,使传统的自然死亡变得越来越复杂。死亡的定义可以是“机体功能不可恢复的终止,而人类的死亡则是指人格生命不可逆转的丧失”。传统的心肺功能标准或全脑/脑干标准其一得到临床意义上的满足,或两个标准都满足,即可宣告人之死亡确已发生。
      死亡指生命终结,可生命终结是歧义词。生命终结可指一种状态(已经死亡),灭失过程(正在死去),亦可指死亡过程中发生的众多事件之一。故此,规定死亡的意义,与为此提供检验或证实死亡的标准是两码事。医生与司法人员需要这些定义与标准来确定死亡到底何时发生。在美国,1981年由总统顾问委员会确立的死亡确定法案主要内容为:“循环与呼吸功能发生持久的不可逆终止。或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所有功能发生不可逆终止,此人即为已经死亡。死亡的确定,须符合可接受的医学标准。”而在英国,已被接受的标准是“脑干永久性的功能丧失”。
      1950年代,像机械呼吸器、除颤器和饲管等医疗科技器材开始将人的心肺功能与神经功能分开,使得缺乏自主呼吸能力的脑死亡病人可以继续呼吸,因而维持血液循环功能。器官移植技术的同期成熟,需要新鲜可用的脏器,尤其是从处于永久植物人状态的病人那里采集脏器,因此,改换或更新传统死亡标准迫在眉睫。已经提出的替代标准,主要有全脑死亡、上脑死亡或脑干死亡以及更新的传统心肺死亡标准。
      
      二、死亡定义及标准的争议日趋复杂
      
      当前广为接受的全脑死亡标准,规定死亡必须是整个脑组织全部毁坏,包括负责清醒意识与随意肌活动的上脑和控制自主呼吸、上行网状体激活系统的下脑(脑干)死亡。该标准突出整个机体的死亡以确定功能的停止与崩溃,曾经能从环境中摄取能量的一个活物,按此标准就成为再无生气的一堆物质,并发生分解与朽坏。人的死亡指人脑的机体整合功能丧失。该标准认为,循环与呼吸固然是生命存在的良好征象,但其本身并不构成生命,因为维持体温、激素调节与其他活动的那些机体功能的协调与控制,对生命的持存同样不可缺少。生命伦理学家德格拉齐亚说:“机械协助提供虚假生命表相,掩盖了有机体整合能力的缺失”。根据该标准,虽然是植物人,但仍然保持自主循环及呼吸功能的病人却可以接受为处在活人状态。全脑死亡标准已经广为接受,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采纳了死亡确定统一法案(UDDA),而另外一些州也采纳了同样标准,不过措辞略有变化。该主流标准显然对器官采集有利,医生亦可单方面作出生命维持器械的撤除决定。但是,涉及某些已经失去意识然而脑干却并未受损的植物人时,这个标准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与全脑死亡标准类似的是脑干死亡标准,据称该标准要求的临床检测少得多,也能确定清醒意识的终结(脑干具备掌控意识的开关功能,脑干死亡意味着不可能再有意识)。
      上述这两个标准都为器官移植提供极大的生物学便利,在全球范围内也得到公众与司法界的广泛接受(目前只有中国是未采纳该标准的主要国家),但学术界和临床医学界却存在极大争议。人的脑移植在未来是可能实现的(人脑移走身体必死,但此人不一定死),人的某些整合功能(如自动动态平衡、营养物消化、脱毒与细胞废物的循环与排泄、伤口自愈、抗感染能力等)并不需要大脑调节,闭锁综合征(有意识但全身除眼部一根肌肉外都不能动)的存在,以及脑死亡后残存的机体功能,这些情形都使全脑或脑干死亡标准的效力大为减低,不得不将某些脑功能的琐屑细节去掉才能保持标准的适用。
      结果就有了上脑死亡的提议。上脑死亡标准在知识分子与学者中广受欢迎,然而却还没有被任何一个司法机构所采纳。人若失去意识而再无醒过来的可能,则视为死亡,哪怕像无协助呼吸和心跳等脑干功能仍然存在。支持此标准的学者相信,人之存在,取决于意识这一基本功能,意识一刻不存,人便失去活人意义。人之为人,复杂心理功能至关重要,比如自我意识、理性及道德责任能力。清醒意识能力不可逆转的丧失,就是死亡的发生。人是有思想意识的存在物,或者就是心智本身,完全失去心智,人就是死了。当然,这个主张要有可操作性,人格生命就必须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有机体的人,一是作为有心智的存在物,这两者都是有生命的人类有机体,比如胎儿还不是具备心智的存在物,而植物人则已经不再是具备人格生命的有机体了。可涉及有知觉能力但又不是人类的动物,这个主张就有很大麻烦。像老年痴呆症患者和患无脑畸形症的婴儿便属于难界定的例子。鉴于上面所列的这些麻烦,有人提出更新传统的死亡标准,即把死亡定义为循环一呼吸功能不可逆转的终结。
      更新的传统定义的主要优势,在于它充分强调生死之别,避开上脑死亡标准遇到的概念缺陷。器官捐献者通过适当死前预嘱手续,可使器官采集得以及时进行,如果继续治疗确系毫无必要,或即使治疗也无济于事,医生或代理人可适时撤除生命维持系统。但这个新标准也有不足之处,即人格生命再次受到严重遮蔽,人的动物性又成为首要考虑事项。
      为解决上述种种问题,更有人提出其他看待死亡的方案。
      首先,死亡可以看作一个过程而非一次性事件。死亡的定义,往往要满足不同要求,也许单独一个死亡标准并不能成立。医学科技给我们带来的诸多麻烦,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何时进行器官移植,何时放弃治疗,何时将死者送进太平间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应当分别解决。脑死亡研究专家布洛迪打了一个很有趣的比方。“尽管并没有哪一个有机体可同时完全属于这两个集[生与死],但是,有机体却可以处在许多种不同状态下,此时,它们既不完全属于生,亦不完全属于死……死亡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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