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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真对待个人权利的宪法学思考

    作者:江文亭 【 2009-11-29 22: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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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指出,法律与道德不能截然区分,公民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的权利,来源于政治道德及其他要素。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对抗政府的道德权利,源于人的良知,必须被确定为宪法最基本的权利,不得被肆意克减和剥夺,是最为强有力的权利。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以个人和政府的二元关系为视角,强调在政府和个人之间要着重保护的是个人权利,政府应承担着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人的道德义务。该理论传入中国后,对我国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和法制传统造成强烈冲击。但正如德沃金预先提及的,不同文化间在某些根本的道德问题上仍存在着一致的观点,只要承认这些政治道德的社会都可以适用权利理论。在我国,宪法权利被模糊化和抽象化,最基本的个人权利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平等地关心和尊重”。因此,笔者以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为基础,从宪法入手探讨如何善待个人权利,重塑其重要地位。
      
      一、宪法理念之重塑
      
      (一)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固有性
      德沃金指出,宪法中的个人对抗政府的基本权利源于人的良知;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序言中也提及,各缔约国“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这意味着,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非来源于国家权力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权力和法律只是确认这些权利。强调基本权利固有性的主要意义在于国家绝不能随意以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等种种模糊的、功利性的理由加以随意限制甚至剥夺。而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反而只在第33条简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免令人理解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国家权力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而并非固有的”。
      (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应当具有足够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就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受到国家政策、公共利益等功利性目的以及其他个人权利的限制。但如果运用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进行解读,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都属于“强硬意义”上的个人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对于这些权利,即使政府认为公民的权利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即使这将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境遇有明显地提高,政府以“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社会普遍利益等理由来限制和阻止它也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政府能够求助于一个民主的多数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使个人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无效,那么这实际上就消灭了个人的这种权利。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多数人的权利总是可以压倒少数人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总是处于多数人之中,那么这个人的权利实际上并不需要得到保护。但这并不是说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笔者仅想指出,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的宪法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的限制过于轻率,应对其作出严格解释和限定。
      (三)将“平等待遇、平等对待”的精神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
      基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为人之所固有,政府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资源足够分配的场合,宪法应尽可能给予公民平等的待遇,这主要体现在对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的分配、确认和保护之上;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宪法也至少应做到将每个公民作为平等的个体来对待,不对其施加任何不合理的限制甚至是歧视。审视我国现行宪法,除了在第33条第2款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外,在每一项基本权利都没有被强调必须是平等的。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是截然不同的。
      
      二、宪法基本权利规定之合理化
      
      在公民基本人权中,生命权、发展权、迁徙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等权利最为基本的,它们是个人作为理性的主体有价值地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典型如“孙志刚案件”、“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侵犯平等权案”、“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选举权纠纷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对于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障十分薄弱的现状。
      (一)宪法中对生命权的规定
      生命权是个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德沃金认为,不证自明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特别强调,反而更应当在宪法条文中开宗明义、直接指出其重要地位和不可侵犯性。而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生命权以及生命权保护的直接规定。同时,与生命权相关的宪法第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和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权更多地像是一种政治宣言,都是明显缺乏充分的制度性保障。
      (二)宪法中对迁徙自由权的规定
      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具体体现,各类国际人权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将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进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1791年法国宪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宪法也同样保障下列的自然权利和公民权利: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除非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手续,不得遭受逮捕或拘留。”美国宪法则通过宪法判例确认和保障迁徙自由权。我国五四宪法也曾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现行宪法却取消了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理由是我国城乡经济差距明显,城市容纳能力尚显不足,不能为公民的迁徙提供充足的、可供自由选择的条件。这一观点又一次说明政府以功利性的社会福利和经济政策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理由,而在德沃金看来,经济政策绝不是政府阻止个人强硬权利的正当理由。
      由于在宪法文本中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各宪法性法规以及行政法规堂而皇之地限制公民迁徙自由权在形式上也不被认为是违宪,于是产生了广受诟病的户籍制度和《户籍登记管理条例》。这一制度不仅将农民牢牢捆绑于土地之上,将农村的发展局限在有限的空间之内,造成农村经济积贫积弱的恶性循环,更从形式和实质上都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
      (三)宪法中关于结社自由权的规定
      托克维尔认为:“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我国《宪法》对这一权利规定得极为简单,仅在第35条“基本政治自由”等众多“自由”中提及到“结社自由”。由于宪法对这基本权利态度的模糊性,下级法律就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制造隐性的障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所谓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结社自由权利实际受到了“业务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实践中如农民工工会迟迟无法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个原因。反观外国宪法的相关的规定:在法国,宪法委员会第71-44DC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将结社自由提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德国基本法的9条规定:“所有德国人均有结社的权利”;而新加坡宪法也将结社自由规定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公民权利。
      总结一下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保障,最大的缺陷在于将基本权利的规定宣言化、口号化,既没有对基本权利的内涵做出本质地说明,更没有提供原则性的制度保障措施。在现行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是存在文本中的政治宣言。同时,整个宪法的设计理念就是以政府为本位,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了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将个人权利置于次要的地位,在第二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时不忘附带基本义务,处处体现出限制自由的色彩。因此,在完善宪法中对于基本权利规定的同时,我们必须在宪法层面上构建另一种制度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到侵犯,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受到侵犯后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济——宪法司法化。
      
      三、宪法司法化之探索
      
      首先,从理论上来探讨宪法司法化对于善待个人权利的价值。宪法是法,是法就可以进行诉讼。早期的法律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任何法律只有在诉讼中才能实现其内容对社会的作用。更为重要地是,在我国,由于宪法中对个人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宪法文本中没有规定任何一种预防或是救济制度来挽救被侵犯的个人权利。只有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才可能使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至少不为低位阶的法律所肆意伤害;只有宪法条文进入诉讼,个人基本权利才可以跃出宪法文本上抽象的文字符号,在司法活动中被赋予深刻的内涵,激发出个人基本权利所应有的强大的抵御侵害的力量,成为个人实实在在可以享有的权利。对于政府来说,这是划分公权力不可进入区域之界限;对于其他公众来说,这是其如何行使、救济个人权利的权威确认和典范。因此,善待个人权利,宪法司法化必须成为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屏障。
      其次,各国在诉讼实践中适用宪法条文保护个人权利的实践也证明了宪法司法化对于善待个人权利的重要价值。美国作为保护个人权利上最成功的国家,从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起,联邦最高法院就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确立了隐私权等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这使得生活在美国宪法之下的个人充满了安全感,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宪法诉讼切切实实地维护权利个人权利。尽管德国和法国司法的功能没有如此强大,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建立其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来审查违宪的法规和侵权行为。
      在中国,面对法律规定和救济机制都不完善的情况,想要善待个人权利,必须从根本法的层面加以重视。个人权利不仅需要在宪法条文中得以合理规定和保障,更是迫切需要宪法条文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去捍卫被实际侵犯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美〕玛丽·安·格伦顿著,周威译:《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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