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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技巧

    作者: 【 2010-8-17 11:5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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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计价摊销,到投资与转让,再到捐赠与受捐,都是企业涉税会计事项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无形资产在许多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因而在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企业唯有全面把握无形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正确地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尽量降低无形资产涉税风险,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少”,而是应结合实际情况,从对企业发展更长远的眼光来考虑税收筹划的问题,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是以国家的税法法规为准绳,这是区别于无形资产会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某些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而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令的前提下选择。当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无形资产税收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法为准,进行纳税调整。由此可见,严格税收法律的制约是无形资产税收筹划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税收筹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企业应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前瞻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无形资产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无形资产的涉税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价值。
      
      一、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按照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允许资本化。按照税法对无形资产方面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可见,税法没有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从而造成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关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计价问题,会计制度规定:自主研发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税法也允许企业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当期直接扣除。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作为当期的经营性支出,直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会计处理则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确认、计价,则不是账簿中无形资产的种类越多、入账价值越大就对企业有利。
      
      二、外购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外购取得的无形资产,企业在无形资产账面上不需确认税金,但是在购入时由销售方缴纳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已经计人无形资产的价格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此时的营业税税金在购入无形资产时被予以资本化。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上的税收筹划只能从摊销期限上人手。在原始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每期摊销额越大,费用的抵税作用越早。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较短期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照较短年限摊销;如果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三、外资企业引进的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引进的无形资产即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成本。而投资各方签订投资合同时,主要依据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所投入资产的价值。但是,税法上确认投入资产价值的方法却有两种:投入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投入资产在原投资方的账面净值。具体运用时,如果投资方在投出资产时已经视同销售,计算了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受资方就可以按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入账;否则,受资方只能按投入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入账。当投资方以部分非货币资产投资时,按照税法的规定,投资方一定要对这部分非货币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此时,受资方就可以按评估价将资产入账。
      外资企业引进无形资产一般采取购买方式,外商要缴纳营业税,若外商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转让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同时还应当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采取投资人股方式引进无形资产,则外商免交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税负降低。因此,外资企业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时,应尽量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
      
      《准则》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出方提供的会计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则按(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按该受捐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

    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人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然而,税法上没有明确受赠无形资产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但由于其在确定各类资产成本时均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所以,税法认同的应是有关凭证上表明的金额。但由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在当期就应该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可以要求捐赠方不提供相应凭据或不在凭据上标明金额,而通过自行估价确定受赠资产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难以确定,税务机关容易认同企业的估价,这样,企业就可以适当低估受赠资产价值,这样就可以在当期少缴纳所得税。当然,企业后期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也相应减少,但企业仍然能够获得相对减税的筹划利益。
      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推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货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推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货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果还发生了相关费用支出,还应货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该账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货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货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货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货记“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应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推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取得时如何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收缴纳。如何能够既保质保量的缴税,又使企业能真实体现承担的税负,是目前会计实务中需要注意的一点。在这些涉税会计事项中,需要缴什么税、如何正确节税、从节税的角度如何筹划,都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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