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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事业单位结转自筹基建的核算问题

    作者:张鑫辉 马 亮 【 2009-8-29 0: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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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事业单位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前,会出现“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与该单位实际资产不符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且不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本文阐述了事业单位结转自筹基建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提出改进该科目核算方法的方案。
      
      根据1997年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并转存基建账户的资金;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基建账户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所谓自筹基建,指在不影响当年正常业务活动的急需项目和在主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自行筹集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渠道应有四个方面:一是年初纳入收支预算的。资金由收大于支的部分安排,这是最理想的自筹。二是取得其他单位补助安排的。三是借款安排的,到期还本付息。四是冲减“事业基金”安排的。
      
      
      一、事业单位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前,会出现“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与该单位实际资产不符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不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
      因为,在一个单位中,事业会计和基本建设会计可能是同一个人兼任,也可能是不同人任职,即使是同一会计兼任,会计核算也不可能同步进行。事业会计报表每月要报,而基建会计报表却从原来的月报改为季报,现在的年报。这样,单从事业报表中平时很难全面反映该单位的全部资金情况,也不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更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现提出改变其核算方法的两种方案
      
      (一)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增设“在建工程”科目。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时,直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竣工验收后再转入“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具体账务处理:
      1.预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预付工程价款
      贷:银行存款
      2.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余额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贷:在建工程──预付工程价款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已完工程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已完工程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4.交付使用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
      贷:在建工程──已完工程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5.年末结转:
      借:事业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
      这种操作方法使两套会计核算并为一套,简化了会计核算程序,能在一本帐、一套报表中全面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随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做到帐实相符。
      (二)年末结帐前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按准则规定执行。若年末还存在用“结转自筹基建”资金
      1.建造的项目未完工情况,则应将划入建行资金减去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后的余额,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固定基金。
      2.到第二年竣工验收后,根据实际竣工验收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已完工程××楼,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冲回上年末在建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并将多余资金划回
      借:银行存款
      贷:结转自筹基建
      这种方法虽然通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后,增加了核算程序,但最重要的是保证了年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上述试分析了现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案,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预算会计》与国际接轨,将对会计核算提出更规范的要求,我们应以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去指导会计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1]赖剑波,浅析“结转自筹基建”的财务管理及其账务处理[J]2006 年12 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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