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本文指出应通过对量刑建议权研究和探索,推进检察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量刑透明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06-02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义务和责任,行使量刑建议权能进一步监督审判权,有效地推进量刑的透明度,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赞同检察机关拥有并行使量刑建议权,下面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法理依据、现实意义、遵循原则、实现方式、改革建议等几个方面谈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依法对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并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的检察权。①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其表现为:
一是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就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也是为了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公诉人在履行这一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具体量刑问题。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三是符合国际司法界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较为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德国,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且与最终刑罚都较为接近。在俄罗斯,检察官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应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幅度,有的案件提出的刑罚很具体,如“死刑”。②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引入两大法系中文明成果——量刑建议制度。
二、量刑建议权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可以看作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一种监督方式,在现实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一种对审判机关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有助于改变对量刑只是判决后以抗诉方式监督的单一模式。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角度说,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且在判决中不说明理由,或其理由错误时,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这样可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通过二审予以纠正。③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则无须启动抗诉程序。这既强化了审判监督,又提高了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有利于审判机关增加量刑透明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虽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判决没有约束力,但能导致审判机关在制作判决文书时,除了对定性问题充分论证外,也必然要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发表评论,并作出最终判决。这不仅可以提高当庭宣判率而且增加了量刑的透明度,防止了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提高审判机关判决的公信力。
三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时效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必然会促使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效益。当前,法庭当庭宣判率很低,量刑建议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检察机关通过行使量刑建议权,对量刑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亦进行辩驳,就会使被告人对法院的量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有效地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申诉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
四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抗诉的针对性。刑罚的畸轻畸重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重要理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能够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判决时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判决更为准确适当。如果其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下转第108页)(上接第106页)很大,法院判决明显失当,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依据。
三、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
当前,在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已把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公诉制度改革的举措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量刑建议要确保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主要有两种:其一,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但又有一定的幅度。这种方式应对案情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适用。其二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提出具体的刑罚,如5年。从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出发,建议采用第一种为宜。
二是量刑建议提起的主体。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有三种: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行使。
三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成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2)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提出量刑建议。(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
四、量刑建议权的改革建议
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是公诉机制的改革,具有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之功能。笔者认为,要想使量刑建议在量刑监督中发挥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把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建议作如下补充: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或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是建立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从国外实行量刑建议的情况来看,量刑建议都是以证据开示制度为前提的。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据,能使定性、量刑问题明确化,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庭前准备的量刑建议更趋合理,避免庭审中事实发生变化,防止量刑建议随意改动,使庭审更为高效和有针对性。
三是可以建立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说明制度。法庭无论是否采纳,均应在判决书中阐明公诉人所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果量刑建议不应被采纳,可以知道量刑建议错误所在,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不被采纳,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这样可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通过二审予以纠正。
注释:
①刘星.从量刑建议的权的价值取向谈如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中国期刊网.
②陈岚.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比较.法学评论.2008(1)
③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