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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特殊群体问题的理性思考

    作者:杨平璋 【 2009-11-30 13: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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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分层理论认为,社会是一个异质系统,这个系统是由经济生产、社会情绪及政治组织系统构成,是相互协同发展、波澜起伏变化。这表明任何社会群体必然会以特定的方式与所处社会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相应地,不断变迁的社会必须与任何社会群体取得平衡,这样才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要努力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建构,以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社会建设处于重要的保障地位。在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社会建设是最为薄弱的环节,须找准着力点及突破口。其中最核心就是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把长期以来困扰农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而自身又无力解决的生产生活中最突出的问题,作为
      加速推进农村社会建设的突破口。
      
      一、农村特殊群体问题值得关注
      
      特殊群体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群体,一般是指由于地理、历史原因及社会转型中形成并将长期存在,且持久影响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忽略的群体。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有三方面农村特殊群体亟须引起特别关注:
      1.特殊困难群体。农村的特殊困难群体大部分居住在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极度匮乏,这是贫困程度最高又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群体。在现代化进程中,这些群体所在地尚停留在原有的发展水平上,难以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其生产、生活方式与现代文明的差距越来越大。差距越大,该群体的心态越失衡,摆脱贫困的愿望越迫切。近年来,一些山区小县出现了一股“打工嫂”进城的热潮,由于“打工嫂”时代的到来,长期以来当靠男主人在缓季节时出卖苦力的时代也就进入尾声,从而使“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调整为“女主外、男主内”的现代意识。在没有谋生技能的情况下,为急力摆脱困境,往往以家庭伦理美德为代价,从而给家庭、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同时,由于“打工嫂”进城后留守男人往往以打牌、赌博、酗酒作乐,极大影响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打工嫂”进城是近年来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在边远山区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某一社会现象的出现必会有其内在根源,归根到底还是由于边远山区经济条件落后所致。在自身生产、生活方式与现代文明的差距不断扩大而产生心理等因素失衡的情况下出现的。只有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打破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素,使其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农业生产、生活,农村社会建设才能有序进行。
      2.农民工群体。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正常规律,工业化进程就是不断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过程。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也不例外地出现了城市工业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现象。不同的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等因素阻滞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工人的自然过渡,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遇到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问题。
      (1)户籍制度及子女教育问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不能成为城市工人和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引发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待遇、子女教育等多方面的问题。农民工在城镇不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只占16.3%,能享受失业保险的仅占6.2%,能报销医疗费的只占28.4%;其子女也很难在城镇就学,所以留守儿童问题是农村社会一大问题。
      (2)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问题。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低技能的用工仍往往处于买方市场,其劳动经济权益多方面受到雇主侵犯。最突出的表现是工资收入水平低,而且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普遍,休息权利得不到保证。同时由于社保“门槛”相对农民工较高及农民工保险制度缺失等原因,农民工几乎流离于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据统计农民工社会参保率在10%以下,近90%的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障。
      (3)工作条件和环境问题。劳动卫生和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得不到有效控制。目前我国患职业病人数大半是农民工;每年因工伤致残的70万人中,大多数是农民工;每年事故死亡6000多人也基本上是农民工。前两年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对马山县赴海南打工农民工的普查令人震撼:在对348人进行检查诊断后,发现矽肺病152例,合并肺结核率高达25.66%,检出率高达42.22%。
      (4)文化差异及心态失衡问题。由于自身素质和城乡文化差异,农民工难以融入主流社会。农民工的大部分时间花在工作岗位上,业余生活十分单调,很少参加有组织的文化活动。出于经济、时间及心态原因,工作之余基本上在睡觉、打扑克或闲聊中度过,难以融入主流社会。
      3.失地农民群体。失地农民群体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相伴而生,城镇化和工业化速度愈快,失地农民的数量愈多、相关问题也就愈突出。目前,全国失地农民在5000—6000万左右,而且每年还以新增300万农民失去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必然会面对许多社会矛盾及问题。
      首先,失地农民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目前对失地农民大多采取一次性买断式的“货币安置方式”。许多农民在失地的同时即是失业的开始。据调查发现,低位补偿是造成失地农民利益直接受损的原因之一,高位补偿仅占补偿总数的27.7%,而中低位补偿为71.3%。这些补偿只能维持农民几年的基本消费。有人计算过,即使按照最高补偿标准的30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计算,只能维持5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
      其次,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匮乏。失地农民由于没有实用技能而在就业的道路上困难重重,多数被排斥在优势行业之外从事累、赃、苦、险的工作,其生活前景充满风险。再就业最多的是环卫工人、占35.4%,小贩、临时工占28.7%,16.1%的人从事服务业,自主创业的比率很低、只有8.3%。甚至相当一部分沦为无业游民,迷衷于打牌、赌博及玩“六合彩”等不正当行业。处于“务农无地、就业无门、社保无份”和“城镇进不去、农村留不下”的边缘化境地。
      
      二、解决特殊群体问题迫在眉睫
      
      1.加大对边远山区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创新农村社会建设载体。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极度匮乏,不可避免会存在数量难以满足和质量先天不足双重问题。在诸多制约其发展而致贫的因素中,笔者认为交通是主要因素。没有便利的交通,就难以使农民的生产生活与市场靠近,难以在市场化进程中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就广西范围来说,早在2002年左右就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公路。然而时下60%的自然屯目前还处于封闭状态,所占全村70—80%人口。从这个意义上讲,“村村通”目标所惠及人口仅仅是全村人口的40%,尚有60—70%的人口受益不大。为惠及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以加快农村社会建设步伐,需要进一步将“村村通”工程延伸到“屯屯通”。通过便利交通使山里山外连接起来,让村民与市场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增强其摆脱贫困、愚昧的信心。同时要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载体,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特殊困难群体问题必将在更大范围内解决。
      
      2.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消除农民工身份限制。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处于受歧视地位,大多与其身份有关。城乡二元结构是造成城乡分隔、阻障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主要障碍。需要积极培养、关心、教育和引导好农民工这支队伍,使他们主动融入主流社会。首先,推进城乡统一就业体系。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市场,从而为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对农民工身份限制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战略,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浙江衢州市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可以值得借鉴;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及农民工参保意识。为提高农民工参保率,目前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必须参与社保;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必要在街道和社区建立农民工工会,对辖区内进行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首先,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应该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坚持市场化方向,对有收益权的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尽量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对房地产开发等开发性项目用地应该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等。
      其次,建立医疗、养老保障机制。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医疗保险,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同时可以依托于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
      再次,建立教育培训及再就业机制。当务之急需要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对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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