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之一,是人们在一定政治经
济制度下,对国家民主政治、民主权利以及法律制度在观念上的反映,其主要内容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平等、自由、法律的意识。农民民主意识作为民主意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农民为主张民主权利,保护合法利益而提出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集体和公共事务的思想主张。农民民主意识的培育已经成为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关键问题。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农民的民主意识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使数亿农民转变那种传统的、盲从的、封闭的民主意识,“培养以法制、平等、自由、权利、义务、理性等观念为标志的现代公民意识不仅是支撑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精神力量,而且也是全面提高村民素质的重要内容和标志,而意识所具有的向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渗透性’,使这种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如何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培养和增强农民现代民主意识,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培育农民的民主意识,首先要不断地创造人们参与民主实践的渠道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最主要的实现形式是村民自治,它是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村的村民自治始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1988年选举运行开始,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这十年间的实践操作对乡村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而《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又使得中国乡村社会的以村庄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具有了法律意义,并体现了现代的法治精神。基层民主在十几年的实践过程中从总体上来说,促进了我国民主进程的推进,培养了人们的民主意识,以至于有些学者将其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合称为我国的“四项伟大创造”。村民自治主要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标,实行真正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这四项民主是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内容,也是农村基层民主的本质特征。我们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时,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方面不同的载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活动,使民主制度在已经搭建好的平台上具体化、经常化,让这些日常化的活动贴近群众的日常生活,并把群众经常会遇到的切身利益问题摆入民主生活的议题,使民主生活成为村民的一种习惯,成为一种想当然的意识和行为取向。这样,村民由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便有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民主政治才能真正成为一种生活化的民主,从而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经济领域的参与、社会领域的参与等形式,最终不仅在政治领域实现民主,而且要实现包括产业民主和经济民主在内的全面的社会民主。村民自治是一场民主的社会实践,更是一场法律的社会实践。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也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贯彻过程。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依据来源于法律,选举程序的制定、操作及确定等都来源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可以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武器认定非法的选举并要求重新选举。在参与选举的过程中,农民逐渐认识到只有了解与尊重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维护自身的利益。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自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当他们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现选举中有违法现象时,他们大多会寻求法律、舆论等合法手段解决问题,既增强了法制观念又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村民自治对基层干部的作风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求他们按制度办事,并能够把制度内化为一种理性的、成熟的行为规范。清除其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等封建残余观念,树立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公仆意识。提高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凡是重大政策的实施都要事先让群众了解,充分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农民民主意识的重要作用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主意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也必然受制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因而,任何脱离农村现状来谈农民民主意识的做法都是不切实际的,所以考察农民的民主意识必须结合农村的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应该说,在影响农民民主意识形成和发展以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诸多因素中,经济发展水平是最大的制约因素。民主意识的主要内容是平等、自由,而平等和自由正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基础。”因此,商品经济是民主意识的催化剂,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则是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发展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为根除传统封建思想残余扫清了道路。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制作为保障的自由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经营者在生产与流通领域中具有独立自主人格,是商品的占有者和支配者,这种经济运行模式唤醒了人类的主体意识,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独立自主性的丧失形成鲜明对比,扩展到政治层面上,使人们摆脱了传统的等级、宗法观念,狭隘顺从心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平等、自由、法治原则客观上培养了公民的权利、平等、自由、法律观念,每位公民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市场活动,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经济活动上的平等、自由,加速了人们对民主权利的理解,激发了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热情,民主意识慢慢觉醒并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的发展拓展了农民与外界的联系,乡镇企业中的工人、退伍军人、回乡知识青年、个体私营业主、“打工仔”等“见过世面”的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明显高于与外界联系较少的农民。俞可平在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时指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的分离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这种分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府的家长式干预,成为政治领域之外的纯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要求与封建的政治国家的性质是互不相容的,只有通过政治革命,市场经济的这种要求才能得到满足。”当前我国农村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以及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上。基层政府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培育农村市场体系,活跃农村市场,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水平,为民主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三、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农民实现政治参与的基础,也是农民形成民主意识的必要条件
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着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就不可能认识、了解和吸收现代政治观念,就不可能及时地、有效地接受先进的现代政治意识,就不可能对现代政治观念有深刻的理解,进而也就难以培育出健康的政治心理和现代民主政治意识。列宁曾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能有政治,不识字就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罗素也曾指出:一个国家如果有许多人不识字,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民主。”事实上,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在很多偏远的经济落后地区文盲率相当高,一些地区相当一部分年轻人不识字。村民的这种低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参与村民自治的非理性,如有时候为了眼前的一些既得利益,部分村民往往放弃了自身的民主权利和长远利益,这使得贿选等腐败现象在我国农村具有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另外,文化素质低下也决定了村民在政治观念、政治意识方面的淡薄,加之农村基层群众由于长期受封建专制主义思想遗毒的奴化,其社会主义民主意识仍相当薄弱,这必然会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政治技能教育,培养农民的政治意识与民主意识,以提升农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同时引导农民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以公民意识取代臣民观念,消除附庸意识,强化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增强对政治的信任感,从而提高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调查显示,凡是文化素质较高的农民,其自信心明显较强,对村民自治、对民主政治的认识更要深刻一些,比如农村科技教育领域的农民知识分子,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经济状况较好,他们头脑中封建主义思想较少,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看问题较全面、较深刻,所以这些阶层的农民敢于仗义直言,争取民主,因而知政、参政、议政的水平较高,民主素质和能力较强。而那些文化素质低的农民,则由于其文化水平所限,生活处于窘境,受封建主义思想左右和侵蚀,民主观念相对淡薄,民主意志易于动摇。他们往往只求争取直接的、眼前的经济利益,越是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村级、乡级社会事务,就越能激发他们对民主的热情和要求。根据目前广大农民朋友的实际文化水平,我们应充分地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形式,对农民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民主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灌输,使抽象、枯燥的民主理论、法律知识形象化、具体化、生动化,为广大农民群众易于接受,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民主法律文化氛围,使人们在这种氛围中轻松地、自然地接受民主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熏陶和教化,长此以往,必将有助于农民健康政治心理与民主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同时,民主知识的宣传内容及普法内容,应尽可能地同农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经常涉及到的矛盾、纠纷与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在宣传中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进行宣传,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农民的现代民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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