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邦友,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政治学博士。(杭州311121)
民营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自发的草根经济,是人类经济生活的原生态,任何时候的经济都首先是民众基于其生存的需求而对财货利益的理性追求和组织安排。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经济型态,民营经济的生存发展非常需要一定程度的社会自由。可以说,没有社会自由空间,也就没有民营经济萌芽和发展。周振华指出:“非国有部门的经济活动一开始就是在计划外进行的,不受计划的控制,且也无主管部门的‘婆婆’的干预,在经营决策、收入分配、劳动用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①浙江民营经济的生长、发展和壮大就与浙江社会自由空间的扩展密不可分。事实上,民营经济见证了浙江社会自由空间的扩展,因此,从民营经济的视角可以透视浙江社会自由空间是如何一点点扩展起来的。
一、民营经济成长的社会自由空间构成
自由是人类所珍视的第一价值。自由是指一个人免于他人专断意志强制的生活状态,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个人自主地认识、思考、判断形势,并运用其自身所拥有资源,趋向自身所设立之目标的过程状态。自由表征的是一种人际之间不以专断意志和行动相冲犯的相忘关系。在此种关系中,基于互利的自愿性合作才有可能。判断一个人是否自由,诚然要看他所可能有的选择项数,但选择项数的多少与其是否自由没有本质性关联;另外,一个人受困于自然条件或某种物质条件的匮乏,也并不表明他就是不自由,而只是表明他们没有实现自由的客观条件或能力;只有当这种生活窘境是由他人专断意志和行动造成的,我们才可以说他被剥夺了自由,处于某种不自由状态。
自由总是社会性的,它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状态。漂流到孤岛上的鲁宾逊无所谓自由或不自由。人们在社会生活当中的自由即为社会自由,而其中主要部分又为经济自由,如自由选择交易合作伙伴、自由处分财产权利以及自己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自由表达意志达成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的合同契约;此外还有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它们也都是社会自由的内容。任何一个生活共同体的社会自由都是由产权及其相关法律界定的,由此就决定了不同生活共同体的社会自由度是不一样的。一个生活共同体的社会自由程度,就是该生活共同体的社会自由空间。
从民营经济的视角看,作为民营经济成长与发展之必要条件的社会自由空间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的。
1.产业自由进入空间
产业进入是民营经济所需要的第一自由空间,是一切经济活动在过程上的逻辑起点。没有产业进入自由,也就从根本上取消了经济自由。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一切产业都只允许公有资本进入,公有资本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型态、以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或者生产小队的组织形式进行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可以说公有制几乎垄断了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源和利益源泉;而私营的小商品生产如一些小规模的工商副业和农村自留地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处于被割除的生命境遇。据统计,1956年,全国个体经济在国民收入当中所占比例只有7.1%,资本主义经济则下降到接近于零;在商品零售额中,私营商业下降到4.2%。②此后,随着公有经济的外延式扩展和国家对公有制在意识形态上的强调,更多的产业大门向私营资本关闭,即使是城市街头的饮食、修理、零售,也都是公有资本的天下,仅在广大农村地区才有少许以家庭副业形式存在的个私经济。即便如此,有时一些格外严厉的限制也曾导致自留地的减少和自由市场的衰落。到改革开放前夕,浙江省仅有个体工商户8091户,从业人员8690人,无一家私营企业。③而作为这种严厉的产业禁入的反动则是地下经济的滋生和黑市的存在。1978年改革开放,从产业进入角度看,就是对私营资本产业进入的适度开放。一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小、散、微”行业和短途贩运业先后对私营资本开放。从此,私营资本获得了有限的产业进入权利,这才有后来民营经济的成长。
2.要素自由配置空间
经济生活信息就其数量而言巨大得让人无法想像,且以弥散状态分布于社会当中的每一个人,任何一个经济生活主体都只是了解其中的相当少的一部分;即便是位居社会组织管理中心的政府,其所了解的经济生活信息也相当有限。经济生活信息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中央集权式计划经济的逻辑不可能性。因此,社会资源要想作最有效率的配置,社会生产要想处于最大的可能性边界上,就必须赋予经济生活主体以自主配置其所拥有之资源的权利与自由,让他们在其所遭遇到的问题上进行个别性探索,以寻求出一种解决问题的最成功办法。经济生活主体在其利益最大化动机的支配下,将最有积极性地去探索能够最有效率地使用其所拥有之资源的生产组织结构与生产技术方式;他总能够把自己的资源配置在最有效率的地方,从而给自己带来最大化利益,并进而导致社会的普遍繁荣。这就是亚当·斯密所发现的市场经济的逻辑。从历史角度看,自由劳动具有远高于奴隶劳动的生产率。在奴隶制条件下,劳动者没有兴趣发挥他们的最大劳动能力,他们的劳动热情和工作量也仅限于能够避免遭受惩罚的程度;而自由的劳动者懂得,若要得到更多的报酬就必须付出更多的劳动。因此,他们将会全力以赴地工作,以便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而所谓自由劳动,就其一个方面来说,就是生产要素能够自由配置的劳动。可见,要素自由配置空间也是民营经济能够成长的必要条件。
3.组织结构自主设计空间
从起源上看,个人或者个体户是最早的市场主体。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出现了工厂和公司的市场组织形式。现代市场主体主要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尽管其中也还有大量的个体经营者。企业是一种拥有不同资源的权利人之间的合约,是市场经济当中为最有效率地使用资源而有意设计出来的生产经营的理性组织形式。但这种理性组织形式并没有固定不变的结构,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为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提供基准范式,而不是千篇一律的结构样式。一个企业的内在组织结构还是应该由该企业的权利人根据企业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企业的目标任务、业务分工等因素自主确定。因此,就逻辑而论,企业的组织结构设计应是属于企业的自由空间。一个企业如果连自己的内部组织结构也无法确定,而需听命于一个外在的权威,那它就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在我国,独资企业长期以来都是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实行家族制管理;自1993年,在政府的鼓励倡导和政策推进下,有限责任公司逐渐成为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而合伙企业由于在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上难以克服的弊端,正在逐渐缩小其生存空间。④但无论如何,一个企业到底适宜采用哪种组织形式,其内部组织机构如何设置,应属企业的自由选择空间。
4.价格自由浮动空间
由商品价值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价格是综合反映市场资源配置情况的外在信号。在没有一种力量能够支配价格的市场上,价格往往围绕着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这种波动是由市场的资源配置情况和商品的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的。作为市场主体,尽管任何个人或者企业的购买与销售行为都会影响到某种要素的价格,但这种影响轻微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价格对他来说就犹如一个异己的存在。他要在市场上生存,就必须能够适应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对自己的资源配置自由地作出调适性反映。这既是他在市场上竞争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他对自己的资源要素拥有财产权利的表现。一个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者是否能够按照市场价格信号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价格行为,这是衡量与判断经济生活秩序类型的重要尺度。在一个价格没有自由浮动空间的社会,只会有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国营企业,而不会有独立于政府、只顺应市场变动的民营企业。
二、民营经济所需社会自由空间
扩展的基本路径
1978年之前的我国,计划体制密实地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根本无所谓受保护的社会自由空间,充其量只存在一些不同性质之计划板块之间的夹缝或政府权力鞭长莫及的边地。在这种近乎铁板一块的组织型社会,民营经济所需的社会自由空间是如何扩展起来呢?
历史地看,扩展民营经济所需社会自由空间,不是公共权威自觉自愿的理性选择,而是在生存压力逼迫下民众和一些稍有开放意识的地方政府被迫进行的替代性尝试。因为原来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生活组织形式已明显地表明不能解决人们最起码的生存问题,人们只能尝试着去寻求替代性的解决办法。为此,就应该赋予他们一定限度的自由。这是社会自由空间扩展的历史逻辑起点。这种扩展社会自由空间的初步努力具有出乎意料的良好效果,出现一个又一个经济发展的奇迹。这使得最顽固的计划主义者也不得不承认扩展社会自由空间的合理性。由此,扩展社会自由空间的努力走向自我强化的道路,社会自由空间的每一次扩展都使得进一步扩展社会自由空间成为必要。于是,我们的计划体系和行政操控的领域逐渐退缩,而社会自由空间则逐渐扩大。直至今天,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绝大多数种类的社会资源都通过市场实现了更有效率的配置;政府的价格管制局限于一些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产品与服务。私营资本也逐渐从原来的“轻小散微”行业向公共服务行业、基础设施行业、矿藏开探行业延伸,产业进入空间进一步扩大。而在企业组织结构设计和产品价格自由浮动方面,则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从逻辑上看,民营经济所需社会自由空间是通过以下路径逐步扩展起来的。
1.通过地方政府的政治保护营造出民营经济的社会自由空间
自从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个私企业和民营经济就在我国失去了合法性。尽管有时我们允许农村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城镇小作坊零星存在,但也是基于短期功利角度考虑而实施的权宜之计,并明确规定以服从并不影响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经济为限。即便如此,对这些被称之为“资本主义尾巴”的经济形式也多有苛严的限制,致使其始终处于简单再生产的境地。扩展民营经济的社会自由空间就是从对其不横加干涉的消极性政治保护开始的。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个私企业的政策尚不明朗。类似于浙江的一些地方在填饱肚子的驱动下,萌发了一些个私小企业。当时,社会上对个私企业、对雇工、对企业主都还有一些“左”的看法,有人甚至对这些现象提出严厉的批评和质难。社会上的紧固空气确实有扼杀新生经济现象的危险。对此,浙江的基层政府顶住压力,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政治社会环境。1982年,温州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温州农村专业户和重点户代表参加的“两户大会”。在会上,两户代表披红挂彩,受到人们的欢迎。时任市委书记袁芳烈向与会代表宣布了发展商品经济的鼓励措施。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供销员是流通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对于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供销员是农村发展生产的催化剂,是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所代替不了的,应该得到肯定和支持。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温州市委市政府对此前轰动全国的“八大王”案予以平反。一些主流媒体对此事作了大量报道,给“八大王”贴上时尚而且充满褒义的标签。针对一些人对个私营业性质的质疑,浙江的基层政府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允许个私企业挂集体企业的牌子,即通常所讲的“戴红帽子”。1982年台州地区的温岭县工商局率先突破禁区,给四家民营企业核发的“联户企业”的营业执照,首开了全国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先河。这些政治上冒风险的举动,很好地保护了刚刚产生不久的个私民营企业,加快了孵化和发展民营企业的步伐。在历来具有行商传统的义乌,一些乡镇政府也想尽办法为外出行商的小贩提供政治保护,充分体现了基层政府在一个僵滞的行政体系中被逼出来的变通智慧。1982年,义乌县委县政府适应不可阻挡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的“四个允许”,即允许开放小商品市场、允许土地转包、允许长途贩运、允许多渠道经营,最具突破性和实质性,它直接激发了义乌小商品市场的活跃和发展;1984年义乌县委县政府正式提出“兴商建县”的发展战略,并宣布了“五项政策”,即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政治上鼓励、资金上扶持、技术上指导、政策上优惠、法律上保护。这些政策使蕴藏在民众中的创造力得到空前释放,小商品市场如虎添翼迅速发展。
从这些情况看,地方政府的政治保护是民营经济从地下转到地上实现正当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我们从不曾有过西方意义上的相对独立且有组织的市民社会;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更是强化了此种关系结构,导致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彻底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不能顶住压力,为民营经济营造一个社会自由空间,民营经济这株幼芽很容易被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和道德的合力绞杀。而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够顶住压力,除了它们的智慧和勇敢外,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生存困境的无奈。当然,也与更高层次的政治权威默许此种探索尝试有关。没有后一点,改革开放之初那种“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改革探索同样是不可想像的。
2.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造出民营经济的产业进入空间和价格自由浮动空间
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就建立了繁琐绵密的计划性管制体系;此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鉴于市场失灵,又建立了苛烦的市场性管制体系。计划性管制叠加市场性管制,使我国的政府管制体系较之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更加繁密。政府管制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政审批制度,它是政府调控、规范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制度杠杆。我国政府审批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批事项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的行政审批项目大概有4200多项,省级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也有3000多项。其次审批事项的设置很不规范,似乎是一级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就可以设置行政审批事项。泛滥且程序混乱的行政审批拥塞了弥足珍贵的社会自由空间,它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多地取决于政府的权威意志,并迟滞了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应对反映,加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最终窒息了市场经济主体的生机与活力。有鉴于此,我国在2000年前后掀起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浙江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于199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省级行政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切实改革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确立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改革取消三分之一以上的审批、核准等事项;对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制定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形成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和事后监管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审批制度。2000年3月,省级政府部门第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初战告捷,共取消、合并、下放审批项目1645项,削减幅度为50.6%,改革后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审核及核准项目共有1606项。在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下,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纷纷进行力度不等的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200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对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制度规范。2002年,浙江省在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上,又先后进行了第二、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突破。经过三轮改革,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从3251项减少到630项,成为全国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之一。⑥政府审批大多集中在产业进入、价格水平、产品质量、投资规模、劳动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经济性事务和社会性事务方面,它们都与企业息息相关。因此,政府行政审批与企业社会自由空间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互为消长的对应关系。政府行政审批多了,也就意味着企业的社会自由空间小了;同样,伴随着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的减少,则是企业社会自由空间在一定程度上的扩大。事实也正是如此。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浙江省乃至全国民营企业的产业进入、退出和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定价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民营企业先后进入了一个又一个原先被国有企业垄断的产业领域。除了传统的制造业、商贸零售业外,民营企业还陆续进入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金融保险、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⑦2003年世界银行发布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中国23个城市排名》报告,杭州的投资环境在23个城市中排名第一,其中在国内进入和退出限制方面评价最高。2006年10月,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公布了《中国各地区资本自由化指数》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中,浙江省资本自由度高居全国之首。⑧这些都可以看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所需之社会自由空间带来的良好影响。
3.通过扩大市场体系,拓展出民营经济的要素自由配置空间
市场是具有不同资源秉赋的经济主体基于自利目的而进行交易、合作与竞争的社会空间。它是人类社会一种典型的自生自发秩序,“是许多人之行动的产物,但又不是人之主观设计的结果。”⑨它具有我们人类的心智至今还无法充分理解和把握的复杂性。这是一种抽象而非具体的秩序,它自身没有需要达到的目的,但对于在其中活动的人来说却是他们达成目的的必要条件。更神奇的是利用市场来达成自己目的的人并不需要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他在达成自己目的的同时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在无意之中也实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在任何一个社会,市场的范围,其实也就是该社会资源配置的范围;它总是有一个从小到大不断扩展的过程,直到达到全球化的境界。在我国,民营经济的要素自由配置空间也是从小到大,不断扩展。改革开放之初,民营企业大多是乡镇企业,受到自身素质和壁垒性的行政区划的制约,只能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生产要素的自由配置空间非常有限。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它们的经营触角伸向更遥远的地方,要求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地方政府也主动适应这种要求开始着手拆除一些落后的制度壁垒,努力促进地区乃至全国市场的一体化。这种努力主要表现在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击和对一些妨碍要素自由流动的经济社会制度改革上。如原先严格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开始有所松动,城镇劳动力开始能够比过去更自由地在地区之间流动;商品也能够冲破行政区划的壁垒实现跨地区流动。在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初步成形后,随之而起的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它们的出现表明我国的市场体系向纵深发展,民营企业的要素自由配置空间得到实质性的扩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开始有意识与国际市场接轨,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加入国际性的市场合作与竞争;有的民营企业甚至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自己的经营资源。由此可见,民营经济的要素自由配置空间是通过扩大市场体系逐步实现的。民营经济要素自由配置空间的扩展在义乌表现得最为明显。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义乌小商品市场只是浙江的一个普通区域性商品市场,市场的覆盖面仅限于浙江,充其量覆及华东地区;到九十年代,义乌的小商品市场就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客源遍及全国,包括新疆、黑龙江等边远地区。2000年以后,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影响扩及到世界各地。前来义乌采购的外商平均每天达到6000多名,其中至少有3000多名外商常驻义乌。和义乌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06个,而据商务部统计,和我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是220个。义乌市场汇聚了世界各地10多万家企业的商品,包括34个行业、1502个大类,32万种商品,60%以上的商品出口国外。逐步扩大的义乌商圈体现的就是义乌民营工商业经济的要素自由配置空间。
4.通过人大和政府的保护性立法创制出民营经济的权利自由空间
民营企业努力争取而获得的各项自由,如果还只是一种政治上的暂时让渡,那肯定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得而复失。只有当事实上的自由上升为法律上的自由,自由作为一项权利才是稳固而不可动摇的。因此,必须适应民营企业争取社会自由的过程,把其生存所必要的社会自由空间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方面的努力成果突出地表现在我国宪法法律有关条文的修订和完善上。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我国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我国宪法第16条进一步修正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宪法保护民营经济的精神,全国人大还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如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6年《乡镇企业法》、1997年《合伙企业法》、1999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尽管现代看来还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确实起到了法制保护作用,它保护的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民营企业弥足珍贵的经营创业、资源配置和权利处分的自由。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它使企业设立的自由度和空间以及资本的流动转换自由都比以前有大幅提高。另外,像《行政许可法》等以限制公权为主旨的法律也都有保护民营经济之社会自由空间的立法精神。
浙江省的人大和政府在为民营经济提供法制保护方面也有一些开创性的努力。比如温州早在1978年就颁发了全国第一个《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私营企业提供地方性的法律保护;1987年,又先后制定8个地方性行政法规,其中,有关“个体挂户经营”、“私人企业”、“股份合作”的三个行政法规为中国首创,它们从法制的角度有力地保护了民间投资的权利和权益。1985年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指出:农村专业户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的项目、方式和规模。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农产品加工业、工业、采矿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建材业、修理业、旅游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产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限制。2006年浙江人大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保护、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职责以及应有的措施,为民营企业的自由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护。与此同时,浙江省人大还通过了全国首创的《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商号使用,防止“傍名牌”和恶意注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自由空间扩展的动力之源
在明确了民营经济的社会自由空间是如何扩展起来后,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民营经济的社会自由空间为什么会扩展起来呢?是哪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支持着民营经济社会自由空间的扩展?
1.社会个体的生存挑战
这是民营经济之社会自由空间扩展的最深层动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禁锢,社会生产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的产品极度匮乏,个体生命的生存已然成为很大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说1960年前后那段不堪回首的历史,即便是平常年份,全国多数人口半饥半饱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俗话说,穷则思变。饥饿到了极致,就会想办法解决肚子问题。这其实是人类所有经济活动最本原最朴素也是最真实的动机。最引人注目最为人称道被视为中国农村改革开放之源的安徽小岗村,冒着巨大风险以契约的方式把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经营,体现的就是社会个体在生存问题的严峻挑战下向僵固的体制结构争取经济自由的悲壮努力,其中起支撑作用的就是人类最原始的生存逻辑。浙江的情况也是如此。浙江人多地少,物产资源也比较贫乏,国家因地缘政治考虑也少有对浙江的投资,因此,它所承受的生存压力尤其沉重。浙江人要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就只能靠自己找米下锅。为此,就要求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浙江人一不要国家救济,二不要政策倾斜,只要政府恪守无为不加干预,即可凭自己的智慧与才干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因此,在一个计划经济体制密实覆压的社会,正是生存困境逼出民营经济的社会自由空间。这是转型社会的普遍逻辑。
2.市场体系的成长发展
市场是一种渴望自由的力量,自由也是市场这种自发秩序的灵魂和精髓。市场要求按自己的逻辑来运行,它要求冲破一切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要求赋予经济主体以根据自己的认识与判断自由配置资源的权利,要求能够按照自身的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的供求关系。一个不被某种垄断性力量扭曲的市场能够最有效率地配置这个社会所拥有的资源,能够使所有的资源释放出最大限度的生产效率。当然市场实现的资源配置有时从政治与道义角度看未必都是公正的,这是市场在实现高级公正上的失灵现象。但一个市场体系起码能够实现初级的交换公正,而其必要前提是市场的自由性。因此,我们选择市场,就意味着我们选择了自由,市场的力量越大,扩展社会自由空间的力量也越大。只要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不变,只要市场能够沿着自身的逻辑不断发展,民营经济所栖身的社会自由空间就将始终受到来自市场力量的支撑而不断地扩展开来,我们就能获得更高度的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
3.政府权威的理性退却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受其经济基础的律约,同时基于意识形态考虑和对理想秩序的追求,逻辑地倾向全能行政。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彻底地受到政府行动的控制。政府无所不为,结果无一事能成,在个别领域之突出成就的背后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严重误配。社会活力匮乏、生产效率低下、物资供应短缺、精神面貌萎靡是政府权威绝对支配社会的逻辑伴生物。即便如此,在改革开放之初,面对从计划经济夹缝中艰难冒出的新经济现象,一些政府的本能性反应还是禁止、取缔和铲除,无论是温州还是义乌都是如此。1981年浙江省委派袁芳烈到温州也是为了“治乱”,解决温州的所谓“私有化,走资本主义邪路问题”;同样,义乌县委县政府对街头出现的小摊贩也是像赶鸟一样驱赶,但总是驱赶不散,县政府只得退而求其次,划出一块地方,让他们集中摆摊设点,于是就有义乌第一代小商品市场。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的浙江地方政府放任民营经济发展的那些做法也有些“无为”色彩的话,那也是无能的无为。难能可贵的是,它很快从这种实践中认识到发展经济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不是一个政府可以进行计划管理的工程。需求结构、资源秉赋、价值偏好的多样性复杂性是任何政府都难以彻底把握的信息。知识信息的分散性逻辑地决定必须把资源配置的权利和自由赋予经济生活的所有个体,让他们根据自己对周边信息的了解,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自主地配置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让他们在自己所遭遇到的生活界面上进行试错性的探索,去发现那个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这在总体上要比由政府对他们进行计划性配置、从远离生活的政府机关告诉他们做什么怎么做要更有效些。认识到这一点后,政府就能比较好地克制住自己对经济生活进行细琐干预的冲动,保持一种理性无为的谨慎姿态。在此种思想观点指导下,政府先后从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能领域退却出来,回归到自己作为公共服务人的职能本位上。随着政府职能领域的理性退却,市场经济人的社会自由空间也随之扩大。
4.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
从性质看,社会组织尤其是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这样一些介于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的所谓“第三部门”是市场经济人的自愿联合体,它们是市场经济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一些共性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为市场经济人提供准公共产品与服务是它们的职能所在;它们由其来源(下转第70页)(上接第42页)决定了与市场经济人有天然的亲和性。它们倾向于市场经济人,代表市场经济人向政府争取更大的社会自由空间;它们也从政府承接一些可回放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为自己所联系的市场经济人提供更多样化更个殊化的公共服务。这种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也从积极意义上促进民营经济之社会自由空间的扩展。⑩这方面,温州商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作用,堪称社会组织积极推动民营经济之社会自由空间扩大的经典案例。温州商会是纯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为民营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服务、技术资金支持、行业行为自律和对外交涉维权。温州商会不仅活跃在国内市场上,也活跃在国际市场上,有时起到了比政府更好的作用。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温州种类繁多的民间商会的活跃。
回首改革开放三十年历史,我们发现民营经济与社会自由空间具有紧密不可分割的逻辑关系。我国的民营经济正是在计划经济错漏出来的狭小社会自由空间中生发出来的,而伴随着民营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壮大,则是社会自由空间的不断扩展;反过来,社会自由空间的不断扩展,也将为民营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更大的舞台。
注释:
①周振华:《体制变革与经济增长——中国经验与范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②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33页。
③⑦浙江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编:《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创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0页。
④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浙江个体私营经济调研报告》,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⑤余晖:《谁来管制管制者》,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⑥参考徐邦友:《浙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概览》,浙江省委党校《资料通讯》(内部刊物)2003年第6期。
⑧http://www.china com.cn/review/txt/2006 - 11/Ol/content_7301656. htm.
⑨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⑩中共义乌市委宣传部编《开放的义乌》(内部资料),第207页。
⑨参考解力平等著:《浙江私营经济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责任编辑 陈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