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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新农村社区和谐利益机制的构建

    作者:黄海军 冯 玲 王 萍 【 2009-12-1 16: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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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现代农村社区模式统领规划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自然村落的衰败与现代社区的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与居住环境的投入是新农村社区建设的两大主题背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成为我们这个时代追求的目标,农村和谐成为整个社会和谐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社区和谐则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根本和载体,而农村社区和谐的本质则是农村社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和谐。马克思的利益理论论证了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是对利益的追求。因此,运用利益原理实现利益和谐确为实现农村社区和谐的治本之策。
      利益机制是社会主体在一定制度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并以利益为动力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改造社会经济活动的对象,创造物质财富的各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利益和谐是指在制度的安排下,利益的产生、分配、表达及保障等环节和谐有序,使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得到有效供给。因而,要在利益调整中寻求利益均衡,在利益机制作用下追求双赢博弈,达到利益和谐。在利益和谐机制下,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利益,个体利益之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有效化解,最终促进新农村社区和谐。
      
      一、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意义
      
      新农村社区建设,是深化村民自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的重
      要措施;是统筹城乡发展,强化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以农民为本为的新农村和谐社区,是新农村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途径,也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为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奠定基础。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就是实现新农村和谐社区,而构建新农村和谐社区的本质就是建立健全农村社区的利益和谐机制,实现农村社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和谐。
      
      二、新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利益表达、分配、协调机制非和谐导致各利益主体利益冲突凸现
      
      利益关系失衡使农村社会出现了较多的利益冲突和纠纷,农村社会群体事件逐渐增多,新农村社区建设困难重重。从当前农村的利益结构看,利益多元化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社会关系变化的基本趋势,人口数量较多的农民社会地位边缘化,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往往缺乏能力和渠道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1.利益表达机制不和谐表现为在现存农村社区生态体系,社区自治通常是由农村社区管理者在上级官员领导下的自行治理,并非是回应农民诉求的民主自治,农民缺少自己的利益表达机渠道,大量农村精英流失,部分农村出现空壳化。目前,农民利益表达存在着表达失真、无法表达、不愿表达等多种情况,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民主自治的缺失,农村社区利益表达机制非制度化使得农村干部可以轻易否定农民利益表达诉求。本是社区主体的农民,却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广泛参与社区公共活动,缺少利益表达渠道和表达能力,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大量农村精英流人城市,反过来加剧了农村社区农民利益表达能力弱化,加大了农村社区建设的难度。
      2.农村社区利益分配机制不和谐表现为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混乱,农村社区中有政治资源优势的人通常对农村公共资源的享有优先分配权,剥夺了社区其他成员平等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普通农民的利益在非和谐分配中严重受损。
      农村公共资源包括土地、集体所有的企业等,农村精英(如农村社区管理者)通常优先获取到较好的公共资源,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加剧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纠纷,农村干群关系普遍恶化。农村土地关系有待改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部分制度性障碍,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生产力水平低、农民生活不富裕,开展新农村社区建设难度大,大部分干部群众缺乏新农村社区建设内生动力。
      3.利益协调机制不和谐表现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缺失,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社保和救济等问题突出。在我国,农民的分散性小规模经营模式组织化程度低,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评估和防御能力比较弱,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不足。社区组织发育不完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制约着社区的发展和自治管理。农村公共服务制度严重缺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较低,乡镇政府和社区管理组织还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来调节农村各种利益关系,没有形成惠及农民的利益协调机制。
      
      三、建立和谐的利益表达、分配和协调机制
      
      凭借相应的体制和制度为实现利益和谐的手段,建立健全新农村和谐社区。利益关系和谐是社会关系及其他方面和谐的基础,运用利益机制原理达到利益和谐方为实现新农村和谐社区治本之策;处理好利益关系,也就抓住了农村和谐社区建设的根本和关键。构建新农村社区利益和谐机制,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各利益主体会起到积极的引导、协调和保障作用,特别是法律在保护农民利益时所产生的利益机制作用,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最终实现新农村和谐社区。
      1.培育农村社区农民利益表达意识,改革当前不理想农村社区民主自治体系,保障农民利益表达权利,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新农村社区和谐的利益表达机制。
      强化社区自治,以农村社区居民需求为目标,以“草根民主”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农民利益表达,能够有力促进农村和谐社区建设。以农村社区为载体,形成能与其他利益主体集团抗衡的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的利益集团或利益代表组织,提高农民利益集团在社会利益分割与制衡中的话语权和行动力,是保护农民权益、解决农民问题的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培育农民利益表达意识和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离不开社区文化的建设,以现代市民精神培育和谐的农村社区文化,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下整合社区各种亚文化,形成一种和睦相处、协调有序的文化,倡导和谐理念,最终实现农村和谐社区。
      2.改革现有不适当管理体制,发挥农村精英在利益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建立新农村社区和谐利益分配机制。作为接触广大农村社区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需要寻求自治,积极回应农民的需要,完善农村社区民众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建立以农民为本、广大社区民众能实现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农村,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应该全面推行乡镇直选和社区居委会直选,加强社区组织建设;理顺政府和社区的关系,保障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力。现代农村公共治理的基本目标是能够有效地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各利益主体利益和谐,通过制度创新使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归位,确保农民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村社区真正成为自治的和谐社区。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精英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他们在农业科技现代化进程中所发挥的积极影响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利益分配的积极推动等方面,因此,要培育和引导农村社会精英在农村社区的利益分配能力。
      3.培育农村中介组织利益协调功能,保障农民通过利益协调获取恰当利益,改革当前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村社区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新农村社区的区域社会和谐。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中间层组织是农村社区建设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协调主体,所以必须赋予其明确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把具体的利益协调机能赋予农村中间层主体,保障对农民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及文化利益协调功能。农村社会中间层组织本质是在农民的聚合利益机制下建立的,利用农民集体力量来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利益进行协调。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部门的作用,使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分担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为和谐社区建设做贡献。建立健全农村社区的利益纠纷调解机制,通过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来调节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创新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式,保持农村安定有序。强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管理制度,努力扩大农村社区养老保险覆盖面。
      新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城乡统筹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更积极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村社区自治,保障农村社区各利益主体利益和谐。新农村社区建设,政府应提供公共服务,还权于民,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和谐利益机制,为实现农村社区和谐以及全社会的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甘信奎:《中国当代新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条件及路径选择》,《理论学刊》2007年第1期。
      [2]李健等:《论我国农村社区和谐动力机制的构建》,《调研世界》2008年第3期。
      [3]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中国政治》2005年第5期。
      [4]甘信奎:《中国农村治理模式跨越初探》,《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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