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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与改革

    作者:陈园 【 2010-10-6 21:3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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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虚假诉讼等案件的增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也日渐增多,针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连续颁布三个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文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案例阐述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并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探寻完善途径,以期促进人们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案外人 再审制度 比较法考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1-02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立法
      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最早见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其第三编执行程序中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后半句即是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立法规定。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沿用了上述规定。可见,在法律结构上,我国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置于执行程序编章,而不是审判监督程序编章。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司法解释,统一见于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2008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异议、申请再审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进行了规定;同年11月25日,最高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细化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2009年4月27日,最高院颁布《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院受理、审查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具体做法。司法解释连续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出规定,表明我国重视对案外人的保护,然而也体现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一些限制。如《审监程序解释》第5条缩小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将范围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缩小为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排除了案外人对案件事实错误申请再审的情况;又如第42条将案外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案外人两类,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而其他案外人能否参加诉讼没有明确规定,此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限制其他案外人参加再审审理的依据。
      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造成部分案外人因判决事实受侵害但无法更改判决事实;部分案外人因无法参与再审,权利无法得到实质保障。这些缺陷在下面的案例中更能够直观地反映。
      二、从案例看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缺陷
      案例一:案外人不参加再审,争议焦点没有得到实质的审查。
      『案例索引』(2008)嵊民一初字第476号、第1598号、(2009)绍嵊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2008年6月,保险公司在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发现对第三者的伤势鉴定和误工费计算错误,怀疑存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通谋扩大赔偿数额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拒绝理赔。被保险人遂起诉保险公司。然而法院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对保险公司的异议不予采信。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再审申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然而由于保险公司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不允许保险公司参加再审,结果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无法在再审中提出、调查、辩论,再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案外人因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遭犯罪嫌疑,却无途径改变判决事实。
      『案例索引』(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144号、(2007)嵊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
      某贸易公司与多家服装企业有业务往来。2006年,由于业务员钱某的过失,将一订单重复下单给两家公司家园公司和开源公司。两公司都将定作服装完成并交付给了钱某,但钱某未将实情告知贸易公司,而是将一公司货物交贸易公司出口,将另一公司货物转卖给了他人。钱某将贸易公司支付的定作款支付给了家园公司,而一直拖欠着开源公司的定作款。2007年,开源公司起诉贸易公司,要求支付定作服装款,而开源公司辨称已经按约支付款项给家园公司。法院针对同笔出口服装存在两份合同、发票的情况,认定贸易公司与家园公司串通,虚开发票,将本应给开源公司的货款汇给了家园衣业公司。家园公司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其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这不真实,要求法院更改判决事实。但依照司法解释,案外人不能仅对判决事实申请再审。
      案例三:虚假诉讼案件,原审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再审判决无法对虚假诉讼事实进行调查。
      『案例索引』(2008)嵊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2009)绍嵊商再字第3号。
      2007年丁某因欠债不还被债权人小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归还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为防判决强制执行,丁某与李某通谋,将二人之间的二次借款共10万元改为三次借款共45万元,并诉至法院调解结案。案外人小祥发现上述虚假情况后申请再审。依照司法解释,小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原审被告丁某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李某“自愿”放弃了35万元的虚假借款,再审判决丁某归还李某借款10万元,但对35万元借款真假没有作结论。
      上述案例总体反映出以下问题:
      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案外人如不参加再审,庭审控辨结构无法建立,阻碍事实的查清。
      2.案外人对判决事实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没有有效途径可以改变判决事实。
      三、案外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比较法考察
      1.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申请再审的人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当第三人因作为局外人的判决所产生的效果而受到损害时,或者仅仅是受到损害威胁时,第三人可以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其第582条至592条详细规定了这一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范围:第三人可以要求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重做裁判,请求撤销判决或者改判;(2)审理程序:当判决整体或某些部分具有不可分性的情况下,只有在原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均受传唤参与诉讼时,法院才受理并审理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3)审理结果: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取消判决的异议被主持,审理法院可以直接撤销原审判决,也可以由原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取消判决的异议被驳回,由此得到确认的原判决产生效力。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异议的行为如果被认定是滥诉行为或拖延诉讼的行为,则要被判决罚款和损害赔偿。
      2.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德国民诉法只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其《民事诉讼法》第771条规定: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提起时,应以该双方为共同被告。第772至774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范围如后顺位继承人的异议之诉、配偶的异议之诉、物权异议之诉等等。
      3.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美国民诉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方面没有专门性的规定,其通过律师对诉答状真实性的保障义务、第三人广泛参与诉讼和欺诈当然再审等制度避免诉的滥用。具体而言,诉讼开始时,法院要求律师的诉答状建立在对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的合理调查之上,并对此签字和作“真实声明”,律师如果违反此规定,将受到强制性制裁;诉讼中,允许第三人广泛参与诉讼,如原告诉被告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被告以修理商修理的刹车不好进行抗辩,则追加修理商为第三人;诉讼终结后,如果发现原审判决存在欺诈、错误等,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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