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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丧失

    作者:王 慧 【 2009-12-10 12:3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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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社会是由人所拓宽了的另一生存空问,人是现实社会的主体,也应当成为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社会由人所创造,这就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的主体性的存在。但正如马克思100年前的警示:“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网络社会中的人也可能成为他们所创造的技术、符号及各种关系所控制、操纵、导致主体性的丧失。
      20世纪80年代末始,主体性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对主体性的界定见仁见智。本文的主体性指的是人的功能属性,即人在与一定对象的关系中所具有主动态势、能动作用、积极态度与支配作用。这些均相对于客体而言,客体是对象,对象既是人,又是社会。
      整个人类社会是一个人的主体性不断丧失与增强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中,由于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于是产生对“自然神”的向往,人的主体性也就非常微弱。人从自然界的分化,使人们不断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和控制自然,人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因之显现。但人从自然分化的同时又用人脑创造了神,创造了宗教,宗教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束缚了人的思想,使人丧失了主体性,人在神面前非常渺小。在工业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人从上帝束缚下解脱,人创造了自身,人手创造商品、机器、产品。这一时期人的主体性高度发展,“人本位”的思想使人们由宗教社会对神的向往转向世俗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但人在创造商品机器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商品、机器的奴隶,导致商品拜物教,人就成为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异化了的人”,人的主体性因而又一次丧失。在后工业社会中,人向自然空间拓展,用脑与手创造了科学技术,人的主体性旋即提高。但人在创造科技的同时又创造了“科技神”,认为科技决定一切,科技可以改变一切,人对科技是无能为力的,人在科技面前丧失了主体性,丧失了人的道德性、目标性、价值性,科技成为迫害人的武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如同在现实社会中一样,网络社会中人的主体性也是不断增强与丧失的。
      网络及网络社会的出现,表明了“人的无机身体”已经扩大到了历史上任何时刻都不能比拟的领域之中,表明了人创造了一个能满足他所需要的新空间、新社会。因此,网络社会充分反映和体现了人的本性——主体性的存在。同样,也可预期网络社会可能成为促进人的主体性在更高水平上得到发展的社会。的确,网络在加速人对自然关系进程的同时,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网络在加快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生活的质量。更为重要的是,由网络而形成的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通过网络在全世界自由传递和流动。这不仅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而且也扩展工人的活动范围。在这样一个社会里,“数字化生存……让弱小孤寂者也能发出他们的声音”,这意味着网络社会这一人类生存与发展空间为人的主体性推向新的发展水平和更高的发展境界提供了新可能。
      在网络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是导演。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觉地做网络的主人。网络中所有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和领导,因为所有的人都拥有网络的一部分,INTERNET没有一个最终的管理者。在这个空间里,由于没有权威,没有统治,从而为人类的个性张扬创造了契机,而约束的消除在解放了个性的同时也实现了真正的平等。因而有人指出,只有在网络社会中,人们才找到了一个真正的“自我”,或者说网络是人的“自我”得以“真正”和“真实”体现的工具。
      人的主体性在主体与客体的各种关系中都必然地以一定方式具体地表现出来并相应地得到实现,在网络社会中也不例外,只是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异化与扭曲。
      在认识关系中,人作为认识的主体,要积极主动地识别、选择、接收和采集客体的各种信息,并自觉地进行信息加工、处理、检验、评价、储存和传输,由现象进入本质,由表层进入深层,在不改变客体的现实存在状态的前提下,借助于一定的符号系统,使客体以内容的方式进入人脑,成为思想观念的内容,成为人的精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网络信息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更新迅速,个体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获取有益的信息。网络在提供丰富的信息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网络信息泛滥和信息的不可控性。网络信息泛滥主要表现在信息量大,内容繁杂;黄色信息、有害信息及信息垃圾等等,主体处于各种未经过滤、选择的并且思想、观点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信息的直接辐射下,常常无力判别信息的真假,乃至不知所措。这样一来,个人将淹没于信息当中,形成“数字化人”,无法主动地识别、选择各种信息,更难进行自觉的信息加工,个体只是消极被动地等待客体信息或仅仅直观地反映客体的表象。于是,人在网络社会的认识关系中部分地丧失了人的主体性。
      在价值关系中,人作为价值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属性做出评价,并创造条件限制其有害于主体发展的消极属性,强化其有利于主体发展的积极属性,使客体的价值属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实现,使自己的价值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网络社会中庞杂的信息也常常使个体轻则产生心理上的紊乱与不适,重则影响其人格的发展,导致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迷惘。因此在网络社会中,个体常常被动地等待客体——网络的自我呈现,或简单享用客体的现成属性,而难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价值追求,去发现和发掘客体对于自身的有用属性,做出恰当的评价和选择,决定对其的褒贬和取舍,更难以创设条件去克服、限制、减弱和预防客体的消极属性的不利作用。如此一来,不仅客体的价值属性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和实现,而且个体自己的价值需要也未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主体性又在网络社会中消失了。
      在实践关系中,人作为实践的主体,应该根据自己的发展着的需要和能力,在一定目的和意图的支配下,对客体进入实际地变革与创造,并对其进行实际的享用和消费,使之实际的进入生活世界,成为自己的主体性存在的现实物资基础。网络社会的自由自在、无拘无束与现实社会的规范和约束形成强烈的反差,个体介入网络社会后常有“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激奋,强烈的本能冲动会使一些人屈从于欲望的满足,丧失了道德的原则,做出了非道德、反道德之举,乃至违法犯罪。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也容易使人脱离、回避现实,不敢面对现实,导致虚拟化的人格,对现实的事、人产生冷漠;网络社会中个人隐私虽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但传播受众面积大,速度快,从而导致各种变态行为、心理疾病增多,人与人之间缺少信任感,人性异化。所以即便是自诩为处世冷静、为人有善、做事谨慎的人,也会在激烈的网上争论中失去自控,奋起反击。心理学研究证明,我们所处的环境是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方式的,绝大多数人在适合的氛围中,会做出与自己性格不符的事情。
      网络、网络社会在社会历史的视野中,相对于人的主体性,只能是客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客观化。所以,即使网络社会发展到可以与现实社会以假乱真的地步,它也终究只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并不能以一种逻辑、价值主体的地位独立出来,人的主体性依然屹立于网络社会中。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鲁洁:《网络社会·人·教育》,《江苏高教》2000年第1期。
      [3]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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