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058-02
摘 要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兼职人员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应该完全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兼职人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并就建立全方位的兼职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兼职人员 医疗保险 现状 对策
一、兼职人员概述
兼职人员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劳动人员。其就业具有其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为:①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完全不受现职的制约,可依据需求及爱好就业。②群体结构的复杂性,既有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也有具有劳动技能的普通职工等等。③人员的流动性,人员工作自主性以及工作本身的不稳定性,从而导致兼职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④收入的不稳定性,流动性也成为兼职人员收入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时,兼职人员的存在具有其显著的重要性,其存在对社会来说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其重要性具体表现为:①从兼职人自身角度:发挥特长,拓展知识面,与此同时亦可增加经济收入。此外亦是自身能力的一种体现,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自信心与优越性。②从企业角度:面对人才紧缺以及瓶颈的企业,可以借助兼职人员的技能与知识解决本身无法解决或成本巨大的问题,为其创造最佳的经济利润。③从社会角度:兼职人员的存在不仅有利于人才发挥其潜在才能,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二、兼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近年来,涉及兼职人员及其他农民工的劳动纠纷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对业兼职人员实行不签合同、不上保险、不交保费的“三不”政策。不少国有、集体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害“临时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现象。有些兼职人员要求企业为其参保,往往被企业以不是正式员工,没有参保权利拒绝为其参保。更有些兼职人员自身不愿参保,理由是工资本来就低,参保后更是少的可怜,另外这些人没有打算在一家企业长久的做下去,所以也没有考虑今后看病和是否有养老金的问题。兼职人员这些不正确的认识更加为企业不为“临时工”参保提供了借口。目前为止,因为种种原因,兼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率极低,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没有为兼职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
兼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一下几方面:
(一)企业对兼职人员参保认识太过片面
一些国有、集体企业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正式职工的事,兼职人员没有必要参加社会保险,因为他们中很多都是“今天来、明天走”的,流动性大,为他们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程序复杂,加之,没有完善的法律明文规定,兼职人员必须参保,使其游离于医保之外。
(二)企业受利益驱使,节约生产成本
如今企业大批量的招用兼职人员,但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们购买医疗保险,这样就可以使企业大大降低成本,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提供可能。随着近年来职工工资的不同程度的提高,这就更加促使企业大量使用兼职人员,但不为其提供社会保险。
(三)兼职人员本身缺少维权意识
兼职人员是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劳动人员。所以,其中大部分兼职人员更在意岗位本身,而不是医疗社会福利等方面;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很大一部分将自身定位成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的现象,与正式职工在待遇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实属正常。因此,即使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通常也是选择沉默。
(四)国家宣传不到位
一些企业法人认为,只有正式员工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人员没有必要,同时认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才需要为其参保。显然这种错误观点是错误的,但是国家没有做好对企业法人的宣传工作,没有及时纠正他们这些错误的看法。另外,国家也没有很好的对兼职人员做好宣传工作,使得他们不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兼职人员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实现就业的落脚点,已经不再拘泥于全日制工作性质的正规单位。没有正规单位,不等于没有工作,但有了工作不一定能享受医保。过去,医保只覆盖到企业正式职工,并没有针对兼职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但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兼职队伍日益壮大,人们对医疗保险这一健康保护伞的必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知。
(一)兼职人员社会保险权益需要医疗保险
就广大的兼职人员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该企业正式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将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职工本身应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摈弃“争了保险,丢了饭碗”的短期行为,积极要求用人企业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使社会医疗保险权力运行过程体现正义,彰显公平。
(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需要
就业的方式多样性、群体的构成复杂性、收入不稳定性等特征客观上限制了兼职人员参加到现行的社会保障中去,因此,对兼职人员的保障应当建立有别于现行制度的新的体制来完成,即建立普遍适用于兼职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放宽其社会保障“准入”和“准出”限制。
(三)完善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
当前兼职人员医疗保障立法的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兼职人员医疗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等。改革与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为了使医疗保险制度真正起到“安全阀”和“稳定器”的作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兼职人员医疗保险是不可忽视的部分。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兼职就业将成为以后就业的主要趋势,解决好这一部分人员的基本保障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而我国的兼职就业保障刚刚起步,应顺应时代的潮流,积极研究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针对兼职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
四、对于完善我国兼职人员的医疗保险的思考及建议
综上分析,为切实做好企业兼职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兼职人员的企业管理,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企业要积极构建360度全方位兼职人员医疗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要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兼职人员医疗保障体系。
(一)构建360度全方位兼职人员医疗保障体系
1.提出基于绩效考评的兼职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兼职人员在企业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工作计划完成和目标达成情况等,对员工的实际贡献进行相互比较,若员工考核总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则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其医疗保险费的补贴比例。
2.提出基于工作时间的兼职人员医疗保障措施。依据兼职人员的在企业的服务时间确定所获得的医疗保险额度,构成物质激励,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稳定,共创和谐企业。
3.提出基于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医疗保障制度。依据工作任务的重要程度,难易情况等,分配医疗福利资源,激励兼职员工提高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增强社会竞争力,进而确保拥有更好的医疗福利待遇。与此同时,保障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流动。
4.提出基于工作环境的兼职人员医疗保障制度。从企业工作条件的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出发,适当调整员工的医疗福利待遇。补偿高风险作业人员的医疗待遇,维护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相对平等的就业环境。
(二)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兼职人员医疗保障体系
1.不断完善社会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逐步建立以兼职人员为核心的企业兼职人员医疗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政府应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政水平,进而约束企业的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2.相关政策上应有所倾斜。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步伐,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大层次内部,根据保险需求和供给的实际情况细分层次。兼职人员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应遵循“基本结构统一,缴费及待遇低进低出,管理方式灵活”原则。
3.加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医疗保险制度的原理、目的、参保方法、享受的待遇等各方面信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兼职人员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意识。约束用人企业不缴纳和故意拖欠医保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兼职人员的权利意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温州医学院2009年本专科学生科研立项(首批)课题,编号:20090201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
[3]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5.31.
[4]张佳佳.兼职人员工伤事故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南华大学学报.2006.7(6):50-53.
[5]李延成.如何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08.05.
[6]姜丽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策研究.价格与市场.2009. 12:36-37.
[7]周圆.浅析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法制与社会.2008.04 (11):179.
[8]萧绛.万变不离其宗——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解读.中国社会保障.2006:37-38.
[9]叶向明.医疗保障:向全民医保迈进.卫生经济研究.2009.2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