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企业的工资决定机制经历了由政府统一规定到企业单方面规定到工资集体协商三个阶段,从2000年11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开始,工资集体协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职工的工资由劳动关系的双方来共同来确定,这种方式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从现阶段来看,在大多数企业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然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金融危机期间各企业降薪、欠薪甚至逃薪的问题不断发生,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数量激增,引起了政府和企业对此问题的重视。因此,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 职工代表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6-01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工资制度,对于确保职工工资增长,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
我国在《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即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也做了特别规定,但是由于具体程序的缺失、企业不予重视和工会权利和能力等方面的缺失,使这项制度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为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深入发展,我国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五年覆盖计划》、《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也于2010年7月2日明确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至此,我国的工资协商制度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工资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不予以积极配合,另一方面是职工缺乏对相关法规政策的了解,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而不敢配合,而且工会组织不健全,定位不明确,边缘化和行政化的工会组织很难为工资协商制度提供有力保障。由于我国的国情,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推动,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需要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如何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进程,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我国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有一些法律规定,如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强制性,而且立法层次较低,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上停留在建议层面,缺乏强制力,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等方面都亟需明确的法律规范,只有程序、权责都能得到法律的明确和支持保障,增强其刚性约束力,才能保证其得以实现。
第二,加强工会的组织力量,着力健全和完善企业工会制度,发挥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虽然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企业工会的力量比较弱小,使这项工作更多的流于形式,未能担当起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
第三,在法律法规中完善职工代表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应当是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代表职工的工会指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其中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对方代表的合法性和对各自主体的代表性是进行集体协商的基本条件。但在国内的立法实践中明显缺失了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范和法律保障措施。
第四,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有缺陷的,其缺陷必须由集体合同制度来校正。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合同制度为前提,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就没必要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就必须同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因此,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内在联系,密不可分。
第五,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水平。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健全和完善集体协商要约、集体协商指导员、激励约束、履约监督检查和争议调解处理等制度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保障广大职工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必须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强化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协商程序,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制衡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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