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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

    作者: 【 2010-7-23 12:4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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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一体化”,对外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对内是指检察机关内部部门职能整合,构建侦查共同体,统一行使侦查权。本文阐述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主要内容,并探讨了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我国的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来说的“侦查一体化” 应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依法独立办案,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目的是排除行政权、司法权和地方权力的干扰,并监督制约它们运行在国家法制的轨道上;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上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之间上命下从,检察机关内部部门职能整合,构建侦查共同体,统一行使侦查权。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应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实战案例,但是从规范化上制度上来看很大程度是一个学术概念, 立法上少有明确和直接的表述,不是成熟规范的制度体系。在不同的地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有着风格迥异的权力运行方式概括。但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中,它是一项独有且最能反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特点的组织原则或制度安排。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基本框架来看,它的主要内容有:
      (一)拥有侦查权的职能部门侦查资源的整合。
      狭义的来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横向的一体化;其二是纵向的一体化。前者指一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组成一体,后者指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一体。
      1、横向的侦查权行使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反贪局和反渎局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主要机构,两部门工作对象的相对近似,使两部门工作往往既有共同的特点,又有紧密的配合,有必要整合侦查职能,开展侦查协作。其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对隐藏在裁判不公和刑罚执行违法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拥有侦查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到补充的作用。故而民行、监所检察部门行使所辖案件侦查权的同时,反贪、反渎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再次,控申举报部门通过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努力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高质量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便于线索移送后及时立案。与此同时民行、监所检察部门在获悉相关案件线索之后,及时将案件线移交侦查部门处理,也加大了职务犯罪线索的来源。这样反贪、反渎、民行、监所、控申等拥有侦查权的部门相互协作,体现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横向脉络。
      2、纵向一体虽然是指上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协作,但是主要是发挥上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所查办的大要案在侦查工作中所起的指挥协调作用。在上级检察机关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信息、人才、装备等方面各自形成的特点、优势,建立线索资源库、侦查人才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到统一决策、指挥、协调,形成侦查职务犯罪的利益共同体和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的工作格局,达到上下级的统一协调。上下级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而体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纵向脉络。
      (二)相关检察职能与侦查职能的对接贯穿於侦查过程之中,可以形成检察系统内部的侦查一体化网络,可以有效地节约侦查资源,形成大侦查格局,体现侦查的规模效应。
      1、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是检验侦查部门办案质量的重要部门,两部门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办案环节,指导和帮助侦查部门收集和固定证据,可以加强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密切联系、提高办案效率,使侦查部门少走很多弯路,从而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2、检察技术部门通过充分运用文检、计算机网络数据恢复、司法会计鉴定、音频视频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可以协助侦查部门及时鉴别、固定和保全证据,为及时有效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持。法警部门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事故的发生,侦查职能部门与法警部门加强横向的配合,在办理重点案件的过程中,协调市院与基层办案部门的法警力量与配置,在侦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与安全的保障。
      3、从广义上来看,侦查一体化网络不仅包括检察系统内部资源的网络配置,还必须加强与外部机关的相互协调,形成与内部侦查一体化网络相对应的发散型的外部协作体系。检察机关运用技侦手段主要是协调公安、安全和邮电、银行、电信等部门的配合,在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的案件中采用相应手段来辅助其它侦查手段的运用,以此突破侦查中的难关。因此加强与公安、安全和邮电、银行、电信等部门的配合,可以更加有力的保障侦查效果。同时更新技侦手段的侦查理念,依法装备一定技术设备和侦查工具也已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
      基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一个整合了若干检察机关内部工作部门以及相关外部机关协调合作,以检察机关侦查权为中心的发散型网络体系,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新的涵盖案件侦查、侦查指挥、侦查信息管理、侦查协作、案件质量评估为一体的新型侦查机构。即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将建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
      第一,在分、市院以上检察机关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行使现行的反贪、法纪、控申举报中心(部分职能)、民行(部分职能)、监所(部分职能)、预防等部门的职能,对刑法规定的全部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同时对各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机构的侦查权进行部分回收,基层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侦查部门在接受本级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上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本辖区内,有权调统一配下一级侦查机构的力量;有权收集各地侦查信息;有权将辖区内所有线索资源同意管理,根据下辖侦查人员的不同侦查优势分配线索资源;有权指令下属侦查机构完成案件协查、取证、强制措施使用等侦查任务。
      这样建立一个涵盖线索管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指挥、技术侦查、预审、预防等专门化和职能化配套一致的系统化体系。既能从整体上体现案件专门化的分工和运转的特点,又能强化侦查机构的专业性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化。防止侦查职能交叉带来的工作效率影响,降低诉讼资源损耗,提高案件初查成案率。借鉴港、澳的廉政机构设置模式,此举对于保证查处职务犯罪专门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节省侦查成本,保证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建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人才库,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在不同案件侦查过程中由不同的侦查人员相互配合,有利于合理利用侦查资源,充分发挥侦查骨干的攻坚作用,有利于各级侦查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整体优势,提高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水平和能力,并且可以减少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人才库从侦查人员的专业化角度出发,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根据犯罪案件的种类进行专业化分,由熟悉某类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在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类犯罪案件各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而各类犯罪案件的讯问、调查取证、司法文书制作也有不同的方法。其二是根据不同社会行业或经济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专业划分, 农业、建筑、工商、税务、土地、医疗、教育等不同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各有其犯罪特点、规律和犯罪手段,分别由熟悉某个行业或领域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能够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加大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能作用,放大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权。侦查指挥权是一种纵向的行政领导权,是对下级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调度指挥权,它主要是对侦查一体化办案工作,根据信息情报和案件的特点规律对侦查行为所进行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从检察机关内部范畴来看,指挥中心行使侦查指挥权是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体化的体制优势,是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
      侦查指挥中心与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部门相比,侦查部门的侦查权是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行使调查取证、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侦查结论等实体性权力。而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虽然不全程参与一体化办案具体工作,但是掌握着线索资源的管理,以及侦查人才的选择,且依然对办案进程能够及时掌握。
      (作者均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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