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个别酝酿”作为“十六字”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集体领导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个别酝酿对于提高党委决策水平,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为解决事关单位建设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政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提供一个具体可行的办法。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当前“个别酝酿”环节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之处,其质量亟待提高。
一、“个别酝酿”环节容易出现的四种偏差
偏差之一:“个别”酝酿等同于“个别人”酝酿 一些领导干部的个别酝酿意识不强,视个别酝酿为可有可无,酝酿的范围过于狭窄,只局限于班子成员中的个别人,认为能力强、水平高的就听,反之则置之不理;仅限于主要领导层的交流,忽视担任部门或基层领导职务的党委成员的意见;能感觉亲近的就多听,感觉疏远的就少听或不听。更有甚者,有些党委书记将“个别酝酿”错误地等同于正副书记的酝酿,一两个人的酝酿,不注意尊重委员的民主权利,偏离“集体领导”的轨迹,不是把酝酿的结果送到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而是直接取代“会议决定”,自觉不自觉地把酝酿的结果作尺度,把酝酿过程中形成的共识作为党委的决策,直接去指导和统一部队。
偏差之二:“个别”酝酿等同于“个别时间”酝酿 酝酿的时机要巧把握,火候要掌握好,一般应在会前较早的时候进行个别酝酿,给交流双方留有充足的时间做预备。有的领导干部不注重平时酝酿,与同志缺乏交流,往往仓促上会、临时动议,或干脆省掉个别酝酿这个环节,以至在会上讨论不充分,意见难统一,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工作质量大打折扣。还有个别领导只在预案达不成一致时,才在会前搞个别酝酿、由于时间紧,个别酝酿变成了简单地交换意见,失去了其意义所在,作为党委决策一项不可缺少的程序和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个别酝酿要充分的思想交流,因此,个别酝酿在时间上必须有一定的提前量,党委正副书记要根据议题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事先发出“安民告示”,使党委其他成员对其有所思考、有所准备,不能搞“突然袭击”。
偏差之三:“个别”酝酿等同于“个别议题”酝酿 党委正副书记在实行个别酝酿时,应早发告示,把全部议题通报给各位委员,让他们放心放手地讨论酝酿。必须明确,党委会议题对于党委成员必须是透明的,不能仅限于正副书记内部知晓,对其他委员保密,所有的议题都要摆在委员之间交流、讨论甚至争论。正副书记不应以保密为借口,只酝酿部分议题,而捂着盖着一些敏感热点问题,到会上再揭锅。当然,党委会研究的问题有重点、难点之分,书记应把酝酿的重点放在涉及单位长远建设、重要工作的议题上,放在关乎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放在内外分歧意见较大的难点问题上,努力做到没有进行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上会,酝酿不充分的问题不上会,酝酿时分歧较大的问题不上会。
偏差之四:“个别”酝酿等同于“个次”酝酿
个别酝酿要充分“发酵”,不能“提前出笼”。由于酝酿的是一些事关单位建设方向性、全局性的问题,政策规定不明确或不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达成一致,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要坚持反复磋商,反复交换意见,努力把意见和分歧在会下解决,不能个别酝酿尚未成熟,经一两次交流后就“提前出笼”。实践证明,个别酝酿越充分、越透彻,党委“一班人”的认识越容易统一,党委决策的质量就越高,党委成员贯彻决议的自觉性也就越高。
二、“个别酝酿”环节出现偏差的原因剖析
第一,从“个别酝酿”的运作方式来看,书记与委员之间在有关信息的掌握程度、事先考虑的投入程度、交换意见的主动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影响着“个别酝酿”的质量。这些明显差异的存在或产生,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因素;既是普遍现象,又具特殊情况。
第二,从上级对下级党委的检查来看,“个别酝酿”环节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因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很难在上级的例行检查中作为明显问题被发觉。“个别酝酿”一般没有明确记录,即便有也只是关于议题、人次、时间之类的简单统计,不可能反映具体内容,否则就不叫“个别酝酿”了。
第三,从“个别酝酿”的规范要求来看,只要书记与委员有过个别接触,哪怕再走样,至少在程序上谁也不能否认已经“个别酝酿”的基本事实。至于酝酿的程度深浅、范围宽窄、是否充分等,似乎对此不该求全责备。个别酝酿既不像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那样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规范,又不像会议决定那样有会议的形式作保证,容易被党委书记忽略和简化。这样一来,在照章办事、有板有眼地开展“个别酝酿”的名义下,很可能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渐行渐远。更有甚者,这还可能被少数心术不正者当作弄权营私的幌子。
三、走出“个别酝酿”误区的三项对策
“个别酝酿”进行得如何,粗略地看,仅涉及党委内部的工作氛围和决策质量;深入地想,则事关党内民主与党内和谐。党内民主与党内和谐紧密联系,互为条件,具体体现在包括“个别酝酿”在内的一系列关键环节之中。走出“个别酝酿”误区,当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第一,抓好对党委书记职权的定位与制约。对书记的职权究竟怎么定位,无论现行规定还是实际把握,都有不太确定、不够统一之处。书记是党委工作乃至全盘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通常被视为类似行政机关一长制中的“一把手”,对于重大事项特别是干部的选拔使用等,拥有客观上的“定调”甚至“拍板”之权。党内盛行这样的潜规则,书记把“个别酝酿”演绎得似是而非、为我所用,就带有某种必然性。所以,要矫正“个别酝酿”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首先要对书记的职权明做出确的规定,理清行使的界限,实行必要的制约。此外,在制度仍需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同时,我们只能从现实出发,注重书记的个人素养,并具体贯穿到对书记的选拔、使用、教育和监督等一整套环节当中。
第二,抓好上级要求与考核的重要导向作用。上级对下级党委的工作,如果只看表面结果不计具体过程,“会议决定”时常见的“一致通过”就可能掩盖“个别酝酿”中的种种问题,最后造成“一言堂”、“家长制”的严重后果。上级如果不恰当地片面强调党委班子的团结协调、委员对书记的尊重配合,委员就可能唯唯诺诺,使严肃的“个别酝酿”蜕变成向书记个人示好的庸俗举动。上级如果只看重书记是否有主见、敢负责,而忽略书记能否带头营造良好的酝酿氛围,充分地吸收采纳其他委员的合理意见,书记就可能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所以,要求下级党委搞好“个别酝酿”,上级先得持有科学正确的态度,以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
第三,抓好“个别酝酿”相关规定的细化与配套。我们党对“个别酝酿”虽然早有实践,但把它从具体经验提升为基本制度,毕竟时间尚短。所以它在今后长期坚持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进一步形成操作有据、行之有效、制约有力、细化配套的办法。对酝酿层面、酝酿深度、酝酿时间要明确规定,例如在“个别酝酿”前,必须提前通知准备,并向每位党委成员提供充分的相关信息。在“个别酝酿”中,书记必须逐个听取意见,必须由委员而不是书记本人先提出意见设想。还应明确规定,看党委班子的团结状况和战斗力等,决不能以有无不同意见为准,关键看是什么样的不同意见,能否以正确途径加以解决,对工作开展起到何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