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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和完善看守所制度

    作者: 【 2010-7-23 12:4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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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看守所理应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实践中看守所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随着宪政和法治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的法律制度从追求秩序、打击犯罪,同时转向保障犯罪合法人权,这些正是我们发展和健全看守所制度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看守所 改革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D925.2文献标识码:A
      
      从躲猫猫事件开始起,看守所内不停出现各种令人啼笑皆非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司法部前副部长段正坤在两会期间就躲猫猫事件发言:牢头狱霸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殴打致死的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这些非正常死亡方式不仅仅是一场场悲剧,更多的是在拷问法律的公信力。
      人不仅是自然的产物,也是社会的产物。作为社会的产物,社会应当给予相应的尊重,赋予他们必要的权利。在押人员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对于大部分在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而言,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宣判,不得认定其有罪,因此其权利的性质只是被限制,而不是剥夺。 按照《看守所条例》的最初设想,看守所理应体现人性的光环。不但保证嫌疑犯的安全,更要赋予这些人一定的权利,比如住宿条件和吃饭标准都有严格的要求以及对人犯的上述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除此之外,对于特殊情况,《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也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些充分彰显人权及人性的条款,被落实的却寥寥无几。取而代之的是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看守所卫生条件差等等。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不少法学教授说过,中国没有世界上最不文明的监狱,却有世界上最不文明的看守所。目前的看守所制度已经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改革已经成为必然。
      一、探询看守所现状的原因
      (一)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不清。
      在我国,看守所承担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判决生效后余刑不足一年罪犯执行刑罚的职能。长期以来,看守所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这样的隶属关系值得商榷,因为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弊端。 看守所由于侦审合一成为公安机关破案线索的重要来源,看守所已经成为第二个侦查机关。而破案率往往与看守所干警的个人利益有着直接联系。看守所干警往往会安插线人,耳目去负责报告号子里的动态。
      (二)看守所管理体制混乱。
      看守所条例均明确要求对各类人员分别关押,但很多看守所不具备这个条件,只能粗放地分管分押,有些看守所存在着混押的情况,很混乱。 看守所人员有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详细分工监管,他们不得不安排牢头去分担他们的监管压力。对于那些所谓的牢头所做的一些暴力行为,看守所干警也是放任自由。这个是牢头狱霸现象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线人与牢头共存的潜规则在中国延续了上千年,到现在依然可悲的存在着。
      二、看守所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目前,我国看守所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这个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且属于行政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司法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从追求秩序转向追求自由,从打击犯罪转向保障人权,它的内容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开始格格不入。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上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当然,在此基础上笔者更多想从一些具体制度上来完善看守所制度。
      (一)侦羁分离,保持看守所的中立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现代法治的精髓-分权制衡原则,即很重视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力的制约,但是却忽略了对侦前羁押的关注。看守所中立的必要性,来自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即追求程序独立的价值,也就是使司法活动这种带有主观色彩的程序尽量理性与公正。侦羁分离就是将看守所从公安部剥离,划归司法部管理。因为司法部不具有侦查和审判的职能。这样可以使有权侦查的无权看守,有权看守的无权侦查,最大化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学术界还有反对的声音,认为侦羁分离不会改变刑讯逼供和牢头狱霸的现象,但是笔者认为侦羁分离是看守所制度改革的趋势,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完全杜绝刑讯逼供和老头狱霸现象,但是可以通过侦羁分离从制度上设计有效的预防和救济途径。
      (二)建立检察院轮换驻守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高效率的侦羁合一制度,驻所检察室不履行职责往往对看守所内的刑讯逼供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缺失。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驻所检查室人员的主观意识,树立良好的保护人权的意识,把保护人权的关键落实到实践中去。其次可以实行检察院轮换驻守制度。即各地看守所在每个工作年度将不定期的由上级检察院匿名指派外地的检察院驻所。每次的驻守的期限为两个月,在此期间详细记录看守所的情况,期限届满后上交给上级监管单位,作为看守所工作人员人权保障以及是否履行职责的重要参考依据。进行岗位轮换,可以减少环境和人情对驻所检查室的干扰,加大了检察员之间岗位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力度。通过岗位轮换增强了检查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努力从源头上消除监管缺失的问题,有效杜绝了监管岗位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
      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看守所只是简单以收押人员的性别、年龄进行划分,并没有过于细致的科学分类,这样的粗放型分类更容易导致在看守所内出现“牢头狱霸”、管理混乱的局面。 国家应该加大对看守所的经费投入,帮助看守所改善软硬件设施。比如加强在所内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增加监控设施等等,并且将这些硬件的完善作为考评看守所优秀的重要标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办案机关在看守所内的讯问进行录像监控,对于审讯时的是否刑讯逼供存在争议时,完全可以调取录音录像,若看守所无法提供,则应做不利于检方的解释。 (四)推广定期和不定期开放结合制度。
      看守所在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仅仅靠内部自律和监督是不够的。 笔者认为,应该在看守所加大民间力量的监督力度,增加监所的透明度。目前的民间力量监督在2009年5月已经在全国开始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社区代表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初步审核以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在七天内给予答复。但是这种监督仅仅局限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并没有接待过个人。笔者认为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完全可以接受个人的申请,并且各个看守所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每个月选择几天作为开放日接受个人的申请。通过第三方的力量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看守所进行巡视,能够加强对看守所的执法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有助于健全看守所执法的监督机制,更及时、有效地预防和纠正看守所执法中的偏差和漏洞,确保看守所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运作。
      (五)建立心理咨询干涉制度。
      根据心理学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焦虑的产生是由于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彼此争夺有限的心理能量而互相冲突的结果,它的功能在于及早预警临近的危机。焦虑有三种类型:真实性焦虑、神经性焦虑和道德性焦虑。真实性焦虑来自对外在环境的恐惧,这种焦虑程度与实际环境的威胁程度成正比。 而看守所这种环境产生的焦虑更多的是真实性焦虑。由于看守所硬件设施差住房拥挤,卫生条件差,牢头狱霸存在,人易产生暴躁心理。当个体在遭受时伴随着的紧张、烦恼、焦虑等情绪反应,它表现为强烈的内心体验或特定行为反应。攻击是情绪反应中最常见的。有的攻击性行为表现为以动作等方式直接发泄到构成挫折的人或物上,这称之为直接攻击。有的由于不能直接攻击引起挫折的对象或碍于自己的身份不便攻击时,便把愤怒发泄到其他的人或物身上。 这两种攻击长期胶着便会形成恶性循环。笔者认为,引入并推广心理咨询干涉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看守所实施心理咨询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监管的必要手段。即建立正规的心理咨询队伍,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做到心理咨询与日常监管的有机结合,要避免心理干涉成为形式主义。要重目标,不重手段,绝对不能本末倒置,不能只为了追求形式的好看,而远离了最终的目标,手段必须为目标服务。将心理学运用到看守所制度中,能帮助公职人员去与预测和控制心理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有助于帮助未决犯平衡心理,维护心理健康,确保监所安全。
      三、结语
      看守所制度改革不仅应体现法律民主化的发展,更要体现其最终目标——保障人权。看守所制度改革不仅要完善立法,更要抓紧转变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管观念。只有改革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的凸显宪政理念与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作者: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理论专业09级研究生)
      
      注释:
      陆永昌,朱泽鸿.权利保障视野下看守所制度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5月.
      钱雄伟.试论我国看守所立法中的冲突与平衡.载鄂州大学学报, 2009年7月.
      看守所改革年后可再重启-专访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http://news.sina.com.cn/c/2009-03-26/101117486979_2.shtml.
      程武,王焰.论我国看守所管理制度的完善机制.载群文天地, 2009年第8期.
      王秀峰.对如何有效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的思考.载《大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吴增强.学校心理辅导通论.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第58页.
      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356页.
      
      参考文献:
      [1]陆永昌,朱泽鸿.权利保障视野下看守所制度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5).
      [2]钱雄伟.试论我国看守所立法中的冲突与平衡.鄂州大学学报. 2009(7).
      [3]http://news.sina.com.cn/c/2009-03-26/101117486979_2.shtml看守所改革年后可再重启-专访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
      [4]程武,王焰.论我国看守所管理制度的完善机制.群文天地.2009(8).
      [5]王秀峰.对如何有效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问题的思考.大庆社会科学.2004(6).
      [6] 吴增强.学校心理辅导通论.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
      [7] 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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